国际商事仲裁非国内化理论研究

来源 :大连海事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zeibao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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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和实践中,涌现出一种否定“所在地理论”,力图使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和支配的发展趋向。这便是被西方法学家称作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一些学者提出,裁决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必然来自仲裁地法,仲裁可以独立于仲裁地法进行。即使裁决不依仲裁地法作出也同样有效,并可在他国承认和执行。非国内化理论对所在地学说进行的批判,使仲裁地法失去了往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优势地位,也使仲裁地作为决定仲裁程序法适用的连接因素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其核心是期望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建立一种不受仲裁地国法,甚至不受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支配和约束的“非国内化”国际商事仲裁体系。这一理论冲破了传统仲裁观念和制度的藩蓠,被认为是对国际商事仲裁旧体制的一种“革新”。尽管就其理论尚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但它对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则是深远的。国际商事仲裁的这一发展动向,不仅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得到反映,而且得到了许多国际著名学者的支持。 目前,关于非国内化理论,我国立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学术界也没有更多的理论探讨。本文综合运用比较的方法、理论分析的方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系统地阐述了该理论所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对法国、瑞士、瑞典、美国等国有关这一理论的立法、判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旨在对“非当地化”理论的基本论点及其对各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产生的影响和作用作出扼要评价和剖析。从而为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对目前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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