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彝族是我国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德古”运用彝族习惯法来调解纠纷这一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彝族独特的社会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的,是彝族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共同意识的集中表现,反映了彝族地区普适的价值观。它能够在彝族地区普遍、长期的存在,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因素。因此,在彝族地区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对峙冲突随处可见的情况下,本文试图对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寻求合理利用民间司法资源的方式,来破解国家法在彝族地区实施面临的困局,探索国家法变通实施的有效机制,以期实现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良性对话与协调相适。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概述:用历史研究法分别对“德古”的含义、职责,调节纠纷的依据、程序,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进行了梳理和概括。第二部分,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考察:通过运用实地调研数据,阐述了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代延续的表现和各种变化,并结合分析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深入探析了“德古”调解这一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在当代延续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合理利用的法理分析: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内核以及彝族习惯法和国家法互补的表现,为合理利用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理论依据。第四部分,对凉山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合理利用的路径研究:对如何合理利用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制度建构,主要从民事领域采用“特邀陪审员”制度,并与“社会法庭”相结合;刑事领域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角度切入。结语部分:国家法应当利用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民众基础,吸收其合理内容,发挥其优势作用,通过制度设计将其规范化和制度化,从而缓和民族法和国家法的冲突,摆脱目前彝族地区法律实施中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困境,使彝族地区尽快步入现代法治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