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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资本充裕,若不能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在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很可能会造成“灰色金融”(如地下钱庄)猖獗的后果,2012年3月28日提出的温州金改正是在为引导“民资阳光化”做出努力。其中,“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这项条款引起了小贷公司的关注,为希望得到正统“金融机构”身份的小贷公司提供了希望和途径,但是至今尚未有小贷公司完成转制。为此本文根据所得资料对“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分析,认为,小贷转制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路径,本色发展,与银行机构开展错位竞争,才应该是小贷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应选之路。同时,还需要政策上给予配合和扶持,对小贷公司生存环境的改善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