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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86年开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我国法律界对中国是否引进判例制度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其中大部分文章力主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但至今未有定论。中国司法实务界已经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就建立了民商事判例指导制度。 本文通过中外比较方法和古今分析方法,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统一的判例制度的基本构想,其主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引言,介绍了中国法学界关于中国是否建立判例制度的几种观点以及笔者研究判例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章对判例制度的有关法理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判例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判例就是判例法;广义的判例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指案例,二是指判例法,三是指中国特色的判例。对判例及其相关概念的关系作了界定。对判例制度的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重点提出了中国特色的判例之含义:是指法院按照特定的程序确立的某种规则,并对其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判决。第三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对中国判例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当前中国判例制度的现状,并对先例判决制度和判例指导制度作了个案研究。第五章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一系列构想:包括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判例制度实行的步骤、判例制度的确认主体、判例的来源、判例的种类、判例的确立程序、判例的制作格式、判例的适用、关于判决书的说理和对判例的评判等。重点是在提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构想时,既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判例法制度的优点,又结合中国当前的法制现状,提出中国特色的判例指导制度应当分阶段实施的建议:第一阶段是先由各地法院试行判例指导制度,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的先例判决制度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的民商事判例指导制度;第二阶段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试行判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从而在中国法院系统建立统一的判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