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的发生率较高且较难以认定。尤其困扰实务工作者较多的。是受贿罪的主体认定,理论工作者对此分歧也较大。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鉴于文章篇幅的限制,本文仅研究自然人作为受贿罪主体的问题。固然,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理论界的通说,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对其界定标准模糊,难以掌握。这也直接导致了无法界定受贿罪主体的具体范围,比如对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的新闻记者、编辑、职业联赛的足球裁判、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国有医院的医生等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人们争论不休。本文试图通过对受贿罪主体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以一种归纳的方式对目前的理论及立法现状进行考察,并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能对我国刑事法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在引言部分,主要概述受贿罪主体的相关立法规定和争论焦点,并提出本文的基本写作思路。正文部分是本文的论证主体,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关受贿罪及其主体的国内外立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受贿罪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对受贿罪主体的认定,在一般意义上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如何理解“依照法律”,其二是如何认定“公务”,笔者对此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评述。然后,又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四类人员的界定进行了分析。在其中,对“国家机关”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且得出了中国共产党机关、政协及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的各民主党派的机构也应视为国家机关的结论;对其他三类人员的认定也进行了研究。第三部分重点对一些特殊人员能够认定为受贿罪主体进行了探讨和论证。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我国现行立法对受贿罪主体规定之缺陷及立法建议。认为存在受贿罪主体规范的概念模糊、对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等等问题。结语部分对上述分析进行简要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