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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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什么?法律存在的有效性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什么?道德能够对法律进行合法审视吗?这些问题千百年以来始终萦绕在人们的心中,久久没有散去,甚至这种争论在某些时期愈演愈烈。尤其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之争。从古希腊、罗马的各位哲学大师开始,到中世纪神学时代、乃至近代,由于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倾向性的观点是法律和道德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范畴。认为法律存在的依据是道德,道德能为法律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提供依据,因此它们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和内在的。直到近代晚期,英国著名的法哲学家边沁提出了中性法律语言观,将法律的价值无涉理论第一次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他的法律与道德分离理念尽管既不系统也不全面,但这毕竟让我们听到了人类为法律和法学的科学性、独立性而进行的呐喊。随后,19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约翰·奥斯丁以一部《法理学的范围》首次系统地提出了法律与道德绝对分离的观点,并对法律是什么、法律的有效性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和道德为什么要绝对分离从理论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证,开创了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先河,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叶近一个多世纪以来,实证主义法学在与自然法学的分庭抗礼中独树一帜,颇受青睐。但20世纪中叶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纽伦堡大审判的进行和拉德布鲁赫的转向,实证法学一度成为罪恶的代名词,陷入了万夫所指的境地。经过短暂的沉寂之后,1961年,20世纪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法学家哈特以一部《法律的概念》为擎天之作。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重新作了解读,所不同的是,哈特坚持的是实证主义的立场,但又不主张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他认为二者之间尽管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有偶然联系的事实,并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思想;他摒弃传统实证主义法学的一贯做法,对法律的范畴不采用定义法,而采用日常语言分析和描述的方法;他对自然法学的各种观点进行全面的回应与论战,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过时的理论进行批判和超越,在学术辩论和超越中建立起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半个多世纪以来,对于哈特的相对分离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点,西方理论界研究颇多,著述甚丰。既有传承、支持者的声音,如科曼的《消极的与积极的法实证主义》、拉兹的《法律制度的概念》、《实践理性和规范》、麦克考密克的《法律实证主义:制度性理论》等,又有批判和反对的声音,如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认真对待权利》等等。从国内对哈特的思想研究来看,1999年至今也日渐增多,其中代表性的作品有谌洪果的《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法律实证主义的功利主义自由观:从边沁到哈特》、《通过语言体察法律现象:哈特与日常语言分析哲学》、甘怀德的《从命令到规则: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孙笑侠、麻鸣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苗炎博士的《哈特法律规范性理论研究》、商国栋博士的《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陈景辉博士的《从法律的界限的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等。但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学者们对哈特思想的研究大体上还是介绍、描述性的而不是分析哈特的理论,对哈特的思想尤其是法伦理思想缺乏全面、深入、细致的研究,在仅有的几篇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文献中,大多是从哈特的几次论战、哈特的语言分析方法、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等视角进行论述的,“以法律与道德的分界”为视角,全面、深入地研究哈特法伦理思想的专门著述目前尚为空白,因此,笔者选择这一切入点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进行论述试图为此尽绵薄之力。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六章和余论等八个部分,在正文的六章中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界这一主线,阐述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界限(划界)”。为什么?是什么?以及我们研究其思想后怎么办的问题。第一章为法伦理学的理论界域。对法伦理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以及学科属性进行了阐释,并对法伦理学研究的多维进路作了介绍。第二章为哈特法伦理思想的基础和主题。在该部分除了对哈特的生平和主要著述进行了简介外,还对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作了详细分析和阐述,因为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决不是偶然的、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实践物质条件,深深根植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哈特的法律与道德划界思想的产生同样如此。同时,思想的产生又总是有着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哈特的法伦理思想与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语言分析哲学密不可分,他的全部思想奠基于这些思想之上,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撑。这两章加之引言部分,回答了论题“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划界)“为什么”的问题。本文的重点部分是第三、第四、第五章,这三部分围绕着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目的、方法及限度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使哈特对道德与法律相对分离的主题思想突显出来。第三章划界的目的通过对法律形式理性的需要的分析,透射出哈特划界是为了强调法律外形上的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需要,实践理性的需要则是对法律内在的要求的强调,使之具有现实的操作性和统一性需要,因为法律仅仅在形式上冠以法律之名是不够的,如果操作中歧义太多、或者法出多门同样缺乏存在的可能性,而法律正义的需要则是为了使法律的内在品格符合客观公正性,摒弃主观随意性。第四章阐述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的划界的方法,主要介绍了语言分析的方法、对传统实证主义超越的方法以及学术辩论和论战的方法。语言分析方法主要介绍了哈特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分析方法以及奥斯丁、边沁的法律语言观的承继,道出了哈特在主张法律与道德划界时采用语言分析方法和社会描述法的因由,因为只有中性的描述方法(不带价值评判)才能和哈特主张法律和道德分离思想不谋而合、一脉相承。对传统实证主义的超越方法和对学术辩论的方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是为突出哈特对传统法实证主义的扬弃和自然法学思想的回应与反驳,以建立新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因为只有在批判中才能复活,在争辩中才能获得理论的新生。第五章在阐述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的限度时,对法律和道德联系的绝对性和相对性问题进行了阐述,指明了哈特对法律与道德划界从绝对到相对的历史发展背景,以及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有区别的适当联系”论的因由,然后重点对哈特划界的相对性的要求即“保持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思想作了论述,使我们明确地了解到哈特坚持的是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主张而不是绝对分离的主张。通过上述第三、第四、第五章的阐述,使我们对哈特法律与道德相对划界的法伦理思想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以回答哈特“法律与道德界限(划界)”的主张“是什么”的问题。文章最后一部分第六章是哈特法理思想的现实启示,这一部分阐明通过上述对哈特相对分离思想的阐述,使我们能够首先树立法律至上的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中蕴含着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诉求,因此,坚持法律至上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其次,哈特相对分离思想使我们明白在坚持“法律至上”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要兼顾“以德治国”、“德法并举”,以克服反道德主义缺陷,使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刚柔相济。最后,通过哈特相对分离的主张使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正确确立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意识、使法律和道德能够做到各显其能。通过这一部分的阐述最后回答了我们明确了哈特“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划界)”主张后“怎么办”的问题。在文章的论述中既采用了描述法、又采用了比较法,既考察了问题的历史,又综合了问题的现实,既注意了本体的论述,又选择了合宜的方法,既着重了对问题的理论阐述,又论述了现实的启迪,试图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这一法伦理思想作一全面、系统阐述,为自己所忠实而毕生追求的法学和伦理事业交一份合格的答卷。文中从形式理性、实践理性和正义性要求的角度对哈特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相对分离思想寻求因由;提出了“法律至上”的人本主义思想和“德法并举”的思想为哈特相对分离法伦理思想的现实启示;系统论述了哈特法伦理思想的理论渊源和现实条件;总结了哈特主张法律和道德相对分离所采用的方法以及划界的限度。这些,对于我们进一步丰富对哈特思想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理论与实践至少应有一定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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