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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一种由民间借贷异化而来的新型犯罪模式,主要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构造虚假的民事外观,制造借贷陷阱,以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除了对公民财产权的直接侵犯,“套路贷”还可能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的手段进一步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采取虚假诉讼的手段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从而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妨碍司法公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为应对层出不穷的“套路贷”案件,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与司法部于2019年4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具体界定了“套路贷”的概念,并详细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处理“套路贷”案件的诸多细则。然而在实际案例中,“套路贷”所使用的“套路”千差万别,该新型犯罪行为为逃脱刑事制裁而刻意塑造出虚假民事外观,从而导致它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迷惑性,认定较为困难,认定后如何定罪也有争议。本文通过对“套路贷”概念的界定及其行为规律的概括,对当前“套路贷”犯罪所涉及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套路贷”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问题。本文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讨论“套路贷”的概念界定问题,通过明确非法占有目的、虚假民事外观等认定标准明确“套路贷”的内涵及外延,对其常见行为模式进行规律性总结并将行为步骤分为“借贷”和索债两个阶段,同时将“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分开。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的意义就是在摸索需刑事手段介入的“借贷”和单纯的民事借贷合同的界限在哪里,而要明确刑事介入的界限,就要理清刑事介入的必要性以及“套路贷”中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第二章分析“套路贷”行为的危害性以及入罪的必要性,并在明确“套路贷”犯罪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套路贷”在刑法规制中所遇到的困境,一方面“套路贷”行为人为逃脱刑法规制而披着貌似合法的民事借贷的虚假外观,仅从行为表象特征上来看似乎只是民事经济纠纷,民刑界限模糊导致刑事实质难以刺破民事面纱;另一方面在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出台后又开始出现矫枉过正的运动式司法问题。仅具有“套路贷”部分特征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视为“套路贷”犯罪、在判断“套路贷”是否构成诈骗罪时忽略被害人错误认识等构成要件而简单将“套路贷”直接等同于诈骗罪、严打涉恶涉黑“套路贷”时忽略黑恶势力具体特征的认定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另外,“套路贷”作为复合型犯罪,行为模式多种多样,参与者众多,侵害的法益较复杂、法律后果也很严重,可能辐射到包括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在内的多个罪名,故而在具体罪名认定和罪数形态上亦有所争议。第三章针对前一章所提到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针对民刑边界模糊、“套路贷”识别困难的问题,应在明确“套路贷”概念的基础上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重视案件前期的性质审查和刑事手段介入的适时性。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套路贷”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行为,讨论时可以将其一分为二,前面“借贷”阶段的整体流程与诈骗罪的结构最为类似,但不能忽视对被害人方面是否明知“套路”及明知程度的判断,也不能将阴阳合同的出现直接等同于构成欺诈行为。“借贷”阶段在涉及暴力胁迫的情形下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抢夺罪等其他侵财型犯罪,具体认定应分情况讨论;后期索债阶段则往往构成非侵财型的犯罪。当前后两阶段构成不同罪名时其罪数形态也值得探究,一般情况下前后行为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较为特殊的是后期索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时,此时前后行为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以前期所构成的法定刑较重的罪名论处。最后,“套路贷”还可能牵涉到“地下执法大队”,出现涉黑涉恶问题。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应明确黑恶势力的概念及特征,避免将多人参与的“套路贷”团伙直接认定为黑恶势力从而造成负面溢出效应。综上,本文顺着“套路贷”到底是什么,为何应入罪以及入罪后应当如何定罪的思路,企图构建起“套路贷”的相关知识体系,针对“套路贷”案件的刑法规制进行深入讨论并提出有价值的参考,以期达到利用刑事手段更好地规制“套路贷”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