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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择从中国公民法律地位的制度性差异为分析的切入点,对中国公民平等权的现状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以求透析这些差异的背后存在哪些合理与不合理的制度设计,解读平等与差别的相关理论,对平等权的实现作一个探讨,以求在既有的理论基础上,能够在法治化的进程中促使平等权利的实现和平等原则的贯彻。
第一章从制度层面上分析公民法律地位存在的差异性。从权利主体方面进行归类,再具体分析权利内容上的差异,主要区分了特别行政区与普通行政区公民、城市和农村公民、少数民族和汉族公民、经济特区(深圳)和非经济特区公民在宪法和法律上享有的权利的差异性,在总结了学者对相关问题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论题提供尽可能周全的论述。
第二章论述了平等权有关的理论,着重突出了平等权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合理的差别原则的内涵和标准,并运用该理论来分析判断前章归纳的公民法律地位的制度性差异的合理性,肯定了特别行政区与普通行政区、少数民族与汉族公民在权利享有上的合理差异,同时指出基本义务承担、经济特区特殊待遇以及城乡公民种种差别待遇的不合理性及其原因。
第三章在前文对制度性差异合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从制度上落实平等权提出了个人浅显的观点。主要从观念上排除平等权认识的误区、宪法上完善平等权的规范、立法上有具体的制度实施保障、法律适用上执法和司法保障四个方面分析不合理制度性差异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