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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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变迁中,各国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政治系统分离出来的法院呈现蓬勃的生命力,逐渐成为国家权力中心之一。独立性、权威性、被动性等逐渐成为法院区别其他权力主体之特征,但司法独立并非是一种规范式的论述,现实中的法院和法官独立总处于资源依赖结构之中,所以在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议题中,司法独立和法院管理应成为法院制度现代化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司法审判(独立自主性)和法院管理(行政科层化)的关系应成为贯穿司法改革的主线。我国司法改革已经进行多年,取得较大成就,但始终难以突破司法权地方化和科层化之瓶颈。论文对法院管理模式规范性和经验性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刻把握法院外部和内部管理结构关系,为构建中国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提供理论准备与实践指导。论文分为绪论、正文与结语。正文山五章构成。第2章是法院管理模式的一般理论。该章首先对国内外法院管理定义和管理学中管理的概念予以评析后认为,法院管理是法院外部资源获取和内部资源配置的权力结构关系和运行过程。法院管理包括审判事务管理、法院政务管理和法院人事管理。法院管理模式就是对法院管理系统及其关系的简约式描述,是一定环境下法院获取和配置资源的某种标准形式,包括法院获取资源和配置资源的两个管理结构关系。系统管理和科层制等管理学理论基础、资源依赖与制度主义等组织学理论以及人民主权理论与权力制衡的政治学理论等既是法院管理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历史文化因素是法院管理模式的主导性影响因素。法院管理模式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目标、权力主体、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法院与党政之间关系权力划分和职能配置是核心内容,权力划分决定职能配置,职能配置又决定着权力结构运行,权力结构是管理模式的表现形式,价值目标是管理模式的灵魂,权力主体是法院管理职能的载体,决策、执行、控制、反馈等连续不断的管理过程构成模式运行机制。理想类型是重要的模式分类工具。根掘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关系决策的权力主体,论文将法院管理模式归纳三种类型:行政型模式、司法委员会型模式和司法自治型三种法院管理模式。第3章主要是不同国家法院管理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其发展趋势。通过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比较分析表明,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的国家实行管理和审判外部分离,法院内部管理基本上实行法院自治管理的原则。英国、法国等国家法院内部管理系统缺乏一致权力指令,矛盾比较突出。司法委员会型法院管理模式形态的欧盟和拉美各国司法委员会的组成、功能、价值目标、权力主体、运行机制、成效等呈现不同特征,司法委员会成员构成一般是法院系统成员居多,这体现法院自治管理的发展趋势。荷兰等欧盟国家司法委员会在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方面起到独特的作用。司法委员会在秘鲁等拉美国家总体上是失败的,但拉关一些国家以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和审判权力分离原则的司法改革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家属于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形成以法官为主体和审判权为中心的参与民主式司法自治型模式特征。俄罗斯建立一体化集权制协会式司法自治法院管理体系。日本官僚式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对法院整体独立发挥作用,但出现法院系统内部统制问题。不同模式获取资源以维持组织系统有效性、价值目标、权力主体和运行机制、不同模式与国家结构关系、不同模式与民主化运动关系等有所差异。行政集权化向法院自治管理转型是国外法院管理模式发展趋势。法院自治管理的发展趋势是和民族国家持续增长的中央集权化相一致,法院自治管理的发展趋势是在现代民主国家治理结构转型过程中随着司法权的而强化的。第4章是中国法院管理模式历史演进的论述。中国历史为中国人的行为提供了某种解释,封建官僚社会中的“司法”管理模式、清末民初、民国时期以及人民司法制度下的法院管理模式类型演变与发展的具有趋同性路径特征: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体系总附属性的特征明显,行政司法分离有限,司法政治化和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法院独立性始终难以真正确立;法院具有流线型特征和整齐划一性的科层组织结构,组织属性呈现同质性,内部管理结构同构性突出。依据资源依赖理论,完全地方化单向性物质和人事的外部管理依赖结构是当今司法权地方化的成因,司法权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建立和破坏法治的统一。依据制度主义理论,基于合法性和制度化强制趋同性、对不确定性反映的模仿趋同性、规范压力产生的社会规范趋同性的制度趋同变迁的三种机制,法院效仿当时军事机关和行政组织结构建立控制严密的、集权化的科层结构,法院内部管理科层化在所难免。管理系统科层化是符合管理规律的,审判组织科层化是违背司法本质的。第5章中国法院管理模式改革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法院管理模式改革背景是: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依法执政理念的提出和推进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深化为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双轨制、重划司法区、垂直管理等法院管理体制建议,但也存在不同看法。论文认为法院系统垂直管理是适合中国的法院管理体制。现行立法缺乏对上下级法院管理工作和关系的规定。《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的监督关系是针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垂直管理并不违背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改革实践表明中国一元层级(各级政权管理)逐渐转换为二元层级(各级政权和上级法院双重管理)法院管理模式,这种趋势必将影响到以后法院管理模式的构建。法院内部管理改革的关键是审判权威和行政科层冲突与整合,内部管理改革不是法院组织去科层化而是审判组织和审判活动去科层化的问题。论文分析表明当今中国法院内部管理改革仍未脱离直线制法院结构。第6章是中国法院管理模式的选择和构建。司法自治型模式的选择是司法权中央化的客观需要、当代法院自治管理的发展趋势、资源依赖理论提供理论依据与司法改革提供实践基础等方面考量。司法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构建包括法院外部和内部管理结构关系。外部管理结构关系以借鉴国际文件有关法院自治管理为思路、以国外自治型法院管理模式的实践为借鉴、以和国家形式相一致与以建立一体化法院管理为思路,建立全国和省级法院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和省级区域法院系统管理决策机构,统一法院管理执行机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人(行政人员)、财、物的资源管理实现垂直管理。法院具有审判和行政双重组织属性,法院异构性是平权性与科层性的异质性、离散性与组织性的矩阵性。审判专业权威和管理行政科层的冲突和消解就成为法院内部管理结构的关键,高科层化和高专业化的矩阵型法院结构是出路。各级法院设立法官委员会作为本院管理决策机构。法院系统内部设立法院管理局负责法院管理的执行事务,为全国、省级法院管理委员会、本院法官委员会和审判组织提供支持和服务。将带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业务审判庭取消或者将业务审判庭的行政管理功能取消改造成为独立行使审判功能的业务组织。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时,具有对管理局分派的行政人员的指挥权。审判组织与法院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递的整合就形成一个矩阵型法院结构。矩阵型结构体现了法官自治的法院管理理念与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法院内部管理,体现了专业职业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监督的控制结构和专业化法院管理等特点。在组织活动中通过成员共享远景和团队学习的途径最大限度消除矩阵结构存在协调成本增加和指令不统一等影响法院绩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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