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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瑕疵指的是在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欠缺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或者是违反了婚姻登记的程序要件的行为。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婚姻法》,在其中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且将婚姻登记时欠缺实质要件视为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婚姻。但是婚姻登记中的种种瑕疵应当如何去界定以及如何去解决,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现象突出。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既存的婚姻登记瑕疵的类型以及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和比较,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提出解决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可行方案,以及提出对《婚姻法》和《行政法》的立法建议。本文对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讨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婚姻与婚姻登记概述。从婚姻的概念、本质、作用出发,厘清了婚姻的成立和婚姻生效之间的不同,并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及制度价值进行简单阐述。第二部分,婚姻登记瑕疵的基础理论梳理。介绍瑕疵婚姻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依据不同的标准对瑕疵婚姻登记进行分类归纳,对不同类型的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第三部分,婚姻登记瑕疵的效力及对其进行分类处理。主要是对婚姻登记实体瑕疵和程序瑕疵进行阐述分析,作为本文最核心的部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最多。首先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以及区别进行梳理,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我国现存的结婚登记程序瑕疵问题进行区分并确定其效力。一般而言,对于有瑕疵的婚姻登记我们不能忽视其存在的所有不正当性,进而承认其效力,也不能忽视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对其效力进行全盘否定,所以对于婚姻登记瑕疵问题应当谨慎处理,并尽可能保持其效力。第四部分,对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设想。结合前几部分的内容阐述,并针对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存在的问题,主张在我国建立行政行为补正制度、婚姻公示制度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婚姻登记中的各项工作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从而减少婚姻登记瑕疵问题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