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协议作为我国公共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已经推行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虽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有关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原则等内容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法律标准,易造成判决的差异性,据此本文首先对如何判断行政协议性质进行分析,再主要围绕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两个争议焦点即,第一,判断“什么样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第二,“如何判断行政协议是否有效”。其次,围绕争议焦点从行政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双重性、权利的不平等性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在确定行政协议性质的基础上,对于行政协议效力认定通过主体是否适格,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辨析。最后,针对当前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对行政协议效力判断不规范问题提出几点建议,即坚持合法审查原则与利益平衡原则;坚持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民事法律规范为辅;进一步明确双方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