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yun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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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诽谤指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因传播虚假、不实新闻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名誉权是新闻传播侵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侵害客体,也是传播侵权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本文主要采用量化研究法,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官方文书平台,以传统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4年-2019年共290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统计样本,从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对案例中新闻媒体的胜败原因进行整理和总结,力求全面、客观地描述司法中新闻媒体胜诉败诉的实然状态及原因。第一章是理论梳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界以“四要件”说为主流,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的证明客体,原告应该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章~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分别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关于违法行为要件,法院对报道内容真实的认定已普遍接受“新闻真实”的标准;法院对新闻评论构成违法的认定比较客观;对于内容真实性的证明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主观过错要件,新闻传播诽谤中媒体故意侵权情形较少;判定是否具有过错主要基于媒体是否履行审核义务,可分为事前的审核义务和事后的更正义务;此外,法院认可媒体的言论自由具有优先保护权,原告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关于损害结果要件,诽谤可能造成三种结果: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侵权的必备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需与原告自身原有的社会评价相比较,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三人知悉”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对三种损害结果的认定界限模糊,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标准。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其认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传播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当事人;二是在多因一果情况下对报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以“熟悉原告的第三人”为标准;当报道对象是不特定人数的群体时,报道是否指向原告的认定依然存在不一致现象;复合因果关系形态下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重视多因一果准则。总体而言,违法行为要件是法院提及次数最多的责任构成要件;判决理由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组合为“违法行为+过错”,在超过75%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完整地提及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此外,通过与过去学者统计的名誉侵权结果进行比较,发现近年来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媒体高败诉率的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存在两大主因:一是法院保护媒体言论自由的意识在增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从“内容是否真实”向“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转变,对过错要件的认定从“内容真实”向“采访真实”的转变;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转变。笔者根据研究情况提出建议:司法方面应完善相关细则、出台指导性案例;建立公众人物制度;引入社会调查法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闻媒体提出防范建议:报道要客观公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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