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教分离原则——以联邦最高法院教育判例为中心(184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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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政治中,教会与政府关系始终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各国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都会面临一大难题,这就是宗教的法律地位。对美国来说,这一问题尤显得重要。因为美国存在着众多的宗教派别,政府对任一教派的重视和支持必然会引起其他教派或世俗群体的不满,从而引发社会冲突。宗教的法律地位问题通常被称为政府与教会两种组织的“界线”问题。它涉及两者的权利划分,杰斐逊称之为教会与政府的“分离之墙”。近年来美国国内各派对教会与政府关系的争论看似纷繁复杂、变幻莫测,实际上总是两种立场之间左右摇摆。这种摇摆引起了实际政策制定和操作过程中政教关系的变化。   为了勾勒出近年来美国政教关系的这种演变以及为了阐发政教分离原则这堵“分离之墙”的高低,本文首先分析政教分离原则制定的历史背景、教会与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及其思想分歧。本文在第一章中,通过辨析有关教会与政府关系的宪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背景,分析这一原则的历史演变轨迹和促动因素。   其次,本文分析了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的宗教条款上立场的演变,主要限定在教育领域。本文第二章剖析了若干案例,明确表明美国最高法院的一贯正式立场是:美国应实行政教分离,但分离不是绝对的,这条界线也有一定的限度。最高法院通过列举何种行为构成设立宗教,强化了政教分离原则。对于公立学校的祷告,最高法院大多持反对意见。从1962年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Vilale.370 U.S.421)到1992年的李诉威尔斯曼案(Lee v.Weisman.112U.S.2649),最高法院一直延续这种态度。但在教育资助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的态度则复杂得多。   再次,本文在第三章中讨论检验分离之墙高度的法则——莱蒙法则,并且缕清教会与政府关系在教育领域判例法上的历史。通过在1971年“私立中学补贴案”(Lemon v.Kurtzman.403 U.S.67)确定了检验分离之墙高度的三条标准:一、法律必须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二、法律主要的或首要的影响必须是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三、法律不得助长“政府与宗教的过分纠缠。”本文还考察了最高法院如何应用莱蒙法则处理政教问题。   最后,本文在第四章从1990年以后的发展来考察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的走向。对于教育资助,最高法院现在并不纯粹从资助的效果来评判资助是否违反了立教条款,而是探询资助是否平等地资助世俗和教会学校。对于教育活动领域,则寻求其他可能的解释标准,本文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检验。在文中的结语部分总结了最高法院对美国政教分离原则问题的看法,从扑朔迷离中挑出贯穿最高法院立场的那一条线,即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对政教分离最全面彻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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