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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履行,是一项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它是指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定其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作为合同领域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有所体现,但是其地位却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将实际履行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其他责任方式作为补充。而英美法系则将损害赔偿作为原则,实际履行作为例外。在我国合同法中,实际履行的地位存在一个转变的过程。计划经济时代,实际履行被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原则。1999年《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方式时,首先规定了继续履行方式,但实际履行却并没有像立法者所预想的那样成为首要的违约责任方式,判决承担强制实际履行责任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占得比例是很少的。实际履行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是值得反思的。尤其是在不动产买卖合同领域,由于当今社会不动产体现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促使不动产流通日益频繁,于是越来越多的不动产买卖纠纷相伴而生,不动产的双重买卖问题尤为突出。面对此类纠纷,实际履行具有着其独特的意义和价值,该项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利用将会对不动产买卖领域的稳定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以及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正文更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实际履行的一般原理,包括实际履行的内涵和特征,以及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第一节通过辨析实际履行与其相关概念,说明了实际履行的内涵和特点。第二节在明确了实际履行具体含义的基础上论述了适用实际履行的相关条件。第二章剖析了实际履行所体现的价值,通过价值的分析来说明实际履行作为合同法领域的一项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是普遍价值的体现也是合同责任中的必不可少的内容。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通过阐述实际履行与契约伦理、效率违约以及私法自治的关系,来体现实际履行所承载的合同法的普遍价值。第二节将视野具体到了合同责任领域,通过对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的比较突出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责任所具有的独特价值,起到了弥补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不足的重要作用。第三章对两大法系中的实际履行制度分别进行了介绍,通过对两大法系中实际履行制度的发展和地位的梳理,运用比较的方法,进一步说明了实际履行制度的内涵和价值,为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实际履行制度的发展与现状,从中总结出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完善我国实际履行制度。面对日益突出的不动产多重买卖问题,实际履行的健全和完善更具现实意义。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