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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法律生命力的重要维度,更是维护法律无上尊严和至高权威的重要保障。法律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的实现不仅仅需要完善的立法,还需要司法公信力的加强,体现在人们对于法律具有崇高的信仰,严格遵守法律,社会大众具有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我国当前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凸显并容易激化,再加上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情况日益增多。但是,当前我国立法内容不完善,立法水平不高,司法环境不理想,司法不公,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等现象多少还存在着,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度不高。许多社会公众在遇到侵权案件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而是在别的办法无法解决的时候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助,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不高。这种现象的存在也是当前我国司法现状的反应,主要是由于司法独立还不够、司法监督不完善、法官制度和素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传统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存在以及法治文化缺失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成为我国不可回避的问题。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以及司法裁决结果在社会公众中的分量和尊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就会损害法律应有的作用,那么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就成为空谈。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法律按照应用的规定和程序来执行并实现良好的效果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对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和功能、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司法公信力提高的对策,期望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司法公信力的本理论进行了概述和分析,重点对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司法公信力具体特征和构成,基本理论的分析是全文写作的前提,也为后文改善建议的提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标准和功能,司法公信力如何需要一个明确的标准。本部分就是从司法公正和司法满意度两方面的质和量的角度来界定了司法公信力的标准。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加强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深化公民的遵纪守法意识,培养法律信仰,这也是司法公信力提高和研究的必要性分析。第三部分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分析,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主要是涉诉信访案件不断攀升,裁判执行率不高,执行难现象依然严重,社会公众对司法系统运行现状的认可度不高,并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了探讨。第四部分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各项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重点从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司法体制、建设法治文化、提升社会保障角度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