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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手机的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手机,手机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分割的部分。然而手机在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垃圾短信就是其中之一。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治理垃圾短信,但效果仍不明显。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调查法等论证方法,从垃圾短信可能涉及的各主要环节和主要主体出发,对新经济环境和技术环境下垃圾短信的治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关于垃圾短信的定义,目前已经有了一定的学术探讨,并且也有机构出台相关的政策,但笔者认为目前关于垃圾短信的概念认定存在一定的误区。经过比较分析和价值判断,笔者认为垃圾短信是指对接收者没有价值的手机信息。此外,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平衡各主体的利益,笔者认为在特定环境下某些信息不论其内容如何均不得被视为垃圾短信(违法信息除外)。此外,笔者探讨了垃圾短信产生的原因及其侵犯的具体权利,并且也对国外治理经验做了一定的介绍。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垃圾短信的治理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措施。概念的确定是建构有效治理垃圾短信框架的前提,因此有必要对垃圾短信做出明确的概念定义。鉴于垃圾短信不可避免的会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而这些信息的使用多数情况下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因此有必要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做出规定。广告型短信是目前短信息的一种典型形式。由于难以辨别真假,以至于用户往往不区分短信息的真假,一律将其认定为垃圾短信。对此,笔者认为广告型短信如果规范合理不仅能成为广告商的一种实惠宣传方式,对于用户而言同样是能带来实质性的便利。鉴于此,笔者根据垃圾短信发送主体的不同(SP对手机发送、手机对手机发送、通过行业应用端口向手机发送)对广告型短信的规范提出了建议。最后,笔者对垃圾短信涉及到的各主要主体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基础运营商的基本义务在于不得不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对特定短信息发送者进行审核、协助相关机关处理垃圾短信等三大义务。而对于手机制造商,笔者认为更多的应该是鼓励其提供多功能的手机协助共同治理垃圾短信,目前尚不需要对其规定法律义务。根据短信息具体形式的不同,短信发送者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基本而言,由于诈骗型短信、病毒型短信、内容违法型短信本身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禁止短信发送者发送该类信息。而对于陷阱型短信、广告型短信,短信发送者在发送时如能满足必要的法律要求,应允许其发送的。短信息接收者在整个短信发送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对其并没有法律附加的法定义务。不过由于垃圾短信的认定在于短信接收者,因此短信接收者应积极行使举报垃圾短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