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与发展,公司法的制定实施,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呈现多元并存,日趋多样化的特点。由于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主体认定存在难以把握的诸多难题。贪污罪主体的认定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对正确惩罚犯罪、确保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与所处刑罚相适应具有关键作用。笔者作为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主体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从典型案例的分析入手,对贪污罪主体问题进行逐步展开研究,对司法实务中贪污罪主体认定的一些难点问题在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贪污罪主体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浅见,希冀为司法实务操作提供有益借鉴。本文绪论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司法实践中在贪污罪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几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并以上述三个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引,就贪污罪主体涉及的主要实务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本文第一章对“从事公务”这个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进行了分析,对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把握的要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界定这类贪污罪主体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本文第二章对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的界定进行了论述,着重对实务中应当把握的要点和界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注意的问题作了分析。本文第三章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界定,着重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主体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文第四章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窃取国有财产的情况下进行了分析,认为应依据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内容的不同,对共同犯罪行为性质进行定性。其中,着重对在单位内部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难以区分主、从犯时,应如何定罪处罚作了分析论证。本文第五章对完善贪污罪主体立法提出建议,认为应将贪污罪主体定义为“公职人员”,将受委派、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贪污罪主体中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