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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WTO上诉机构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做出最终裁决,时隔一年零八个月的争端解决暂告段落。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终认定中国对从美国进口的视听产品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是违反WTO及其相关规则的。随后,国务院对包括《出版管理条例》在内的涉案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虽然“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只是中美两国经贸争端的一个个案,但是本案的裁决对未来WTO框架下,文化贸易案件的处理有重要意义。文化与贸易之间的复杂关系,值得深入探讨。
本文运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对文化贸易中几个比较核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由于文化产品具有“商品”和“文化”的双重属性,而现有的WTO框架下,并未对文化产品给予特殊关注,因此,贸易自由化与文化多样性之间的冲突才不断出现。由于在现有的WTO框架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的贸易待遇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在缺乏分类标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文化贸易属于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争议较大。在“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中,中方试图援引“公共道德例外”进行抗辩。然而,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保护公共道德的措施上,提出了严格的限制要求,这对中方援引例外规定构成约束。中方试图援引《文化多样性公约》进行抗辩,该公约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然而,缔约国以保护文化多样性为目的采取限制文化贸易的措施时,与WTO规则有潜在冲突的可能性,如何处理《文化多样性公约》与WTO规则之间的关系,无论在《文化多样性公约》还是WTO框架下,我们都应该试图去寻找调和冲突的方法。未来,我们需要开辟新的贸易谈判方式,通过双边乃至多边贸易谈判,来调和文化贸易中存在的矛盾。在WTO框架下,通过建立自贸区,为未来开展文化贸易提供一种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