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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在行政权日益膨胀的今天,如何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权,是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一直关注的一个焦点。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行政程序来控制行政权的历史已经很长,并且效果显著。行政时效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研究价值自然不容忽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我国行政法中关于时效的规定比较零散,同时,在行政法所调整的许多领域中,还缺乏明确的时效规定。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行政法的实施。 本文共计4万多字,分为四大部分,笔者从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对行政时效的概念及发展历史、自身价值、必要性以及行政时效的要素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并对我国的行政时效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时效制度的概念解析和行政时效研究的必要性。第一节是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时效制度最早出现于民法中,随着时间发展,刑法、国际法、劳动仲裁法、商法等各个部门法中也出现了时效规定,笔者追本溯源,对时效制度本身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了研究对象的范围,本文论述的行政时效是指行政程序法上规定的有关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时效制度。在第二节,笔者论述了时效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二是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三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四是法制现代化的需要。 第二部分三是行政时效的一些基本理论。第一节是行政时效的哲学基础。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任何具体的物质形态都是在一定的时空里存在的,法律秩序也不例外,这是法律时效制度存在的哲学基础。笔者认为,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需要时效制度的存在,同理,行政法领域同样应当有时效制度的存在。笔者认为,科学的时效制度能够稳定和创造良好的行政法治秩序。第二节论述了时效制度的价值,行政时效作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映了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正义和自由的要求。科学的时效制度有利于人们实现对秩序、正义和自由的追求。第三节是行政时效制度的价值观比较分析,本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首先对国外行政时效价值观的变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