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步入了急需与国际接轨的时代,但是,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却存在种种弊端。由于TRIPS不仅对其成员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对知识产权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就又使我们不能不考虑如何改变原有的与TRIPS相距太远的行政机关的职能、权力及结构,等等。这些考虑如要避免失误,就必然要建立在对TRIPS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问题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应当承认,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大部分就已经是以相应法律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又反过来一再推动着研究走向深入,有关研究也一再提出新问题,推动着立法的修订走向完善。这种相互促进的作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尤为明显。 因美国连年利用“特别301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审查之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某些方面已经呈现高于WTO体制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最低标准之势。本文首先介绍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紧接着笔者对TRIPS协议进行了简单的概括,包括协议的起源,协议的基本准则。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TRIPS协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异同点(以《专利法》法为例):专利的界定、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我国专利法的排除规定、TRIPS协定规定的专利权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范围、专利的转让和继承、排他性权利的除外、例外保护期限、方法专利的举证责任倒置。然后笔者在探析TRIPS协议侵权归责的基础上,对TRIPS协议主张无过错责任“总原则”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中国加入WTO以后,TRIPS协议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则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侵权的归责原则、即发侵权理论引入立法,以及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等方面。作者试图对这些影响进行一些粗浅的分析,并对其中在理论届争议很大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初步的剖析,并就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冲突与协调提出自己的见解。笔者对中国的知识产权司⑧硕士学位论文MASTER’5 THESIS法保护进行了思考,认为应该:妥善把握T班PS协议的总体精神;正确理解TRIPS协议最低标准;正确处理国家法律与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的关系。同时,通过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攀高与超标事实的评述,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提出了建议和对策。[关键词]TRIPS协议司法保护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