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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有两种含义。狭义的补充责任指补充责任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赔偿不能部分的损害、并可于赔偿后向第一责任人全额追偿的责任形态。广义的补充责任指补充责任人承担第一义务人赔偿不能部分的损害、但赔偿后不得向第一义务人追偿的责任形态。有关补充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前者是责任的依据,即补充责任人因何原因承担责任;后者是责任形态的依据,即在确定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后,确定其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本文从我国有关补充责任的规定及学说出发,分析我国补充责任的发生根据及适用情形,并以此为基础,考察国外(主要为美国及欧洲大陆)对这些情形的规定及处理方式,同时考察国外的补充责任制度,以了解世界主要法域补充责任的立法及学说现状。可以发现:美国及欧洲大陆不存在与中国类似的补充责任制度,立法与学说对各类多数人责任案件均等同视之,忽视了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制度设计粗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后果;而中国虽有补充责任的规定,但散见于各项具体制度中,尚无一般理论,此外,对补充责任依据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本文分析了补充责任制度的依据,包括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及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就前一部分,笔者根据补充责任的不同情形,推出了补充责任人违反义务的一般理论。就后一部分,笔者从两方面展开讨论:一方面,从补充责任的不同情形出发,分析其案件构成的特点,进而初步推导出其责任形态的特点;另一方面,笔者列举了全部的多数人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又包括狭义的连带责任以及广义的连带责任,后者即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责任、按份责任、按份-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责任,通过比较不同责任形态的特点,并与前一方面的分析相对照,根据错责相一致原则及其他利益考量,最终推出了补充责任发生依据的一般理论。即补充责任的发生根据是:作为义务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积极加害人加害受害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狭义的补充责任的发生根据是:作为义务人应对积极加害人利用自身的过错加害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追偿权的依据在于积极加害人利用了作为义务人的过错,二者的过错程度悬殊、性质迥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