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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设置的一个指导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然而,在过去的20多年里,收入分配差距不仅没有如期望的那样逐步拉近,反而呈现日趋扩大的态势,我国己从一个收入比较均等的国家逐渐地转变成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事实证明,高收入群体并没有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2007年我国第一次实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就出现整体“冷场”的局面,自行申报的总人数162.8万人①与估计的高收入人数有较大差距,实际申报人数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4左右。据中国人民大学安体富教授介绍,截至2006年底,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②。税收征管制度的一些缺陷和不足是个税申报遇冷的根本性原因。
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系统,对“富人”的税收监管一直是税收制度的薄弱环节。对公民除工资、利息之外的收入监控,基本上处于真空状态。原有的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已经不能反映收入渠道多,转移分摊形式多变,隐蔽性强,现金交易量大的高收入群体的真实收入。目前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未能到位,影响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造成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这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也破坏了个税调节贫富不均的作用,不利于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因此,要提高高收入群体纳税的积极性、主动性,除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以外,关键在于征管建设。一方面,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建立完备的财产申报制度和会计审查制度,完善抽查和惩戒制度,增加高收入者收入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个人纳税账户制度,建立征税协助制度,培育纳税代理市场,为高收入群体报税提供专业化服务。
尽快完善和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这本身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理论分析了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并结合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对于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有所借鉴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进行文献回顾与述评,介绍文章的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为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分析。首先界定高收入群体及行业,接着分析了我国高收入群体的社会效应,重点论述了公平优先应视为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现实选择。
第三部分以厦门市为例,概述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本情况,剖析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得出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启示。
第四部分从政策取向、税制设计、加强征管,外部配套措施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策略。
本文主要创新点共有两处:
第一,基于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实际,指出公平优先应视为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现实选择。
第二,从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本概况入手,分析了厦门市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并得出相应征管启示。
本文的不足之处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地方:对于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具体数额,目前很难找到一种准确的,对数据的要求,测算的工作量等各方面都令人满意的方法。因此,寻求一种得到高收入群体的各种收入总和的方法,准确掌握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具体数额,值得探讨。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继续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