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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权力,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尽管不同的政体、不同的社会制约权力的目的可能并不完全相同,但惩治腐败这一目的应该是共通的。监察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已经与腐败斗争了数千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政府的权力日益膨胀,监察与腐败的斗争日趋激烈。在这一斗争中,世界各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监察制度。我国早在战国时期就出现了监察制度的雏形,并在此后的几千年里不断发展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监察制度几经废除又几经恢复,20世纪80年代方才走上稳定发展的快车道。在改革开放带来的市场化大潮的冲击下,腐败治理面临日趋严峻的形势,原本分散、低效的监察制度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日益艰巨的反腐工作。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于2016年11月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改革的核心举措是成立监察委员会,而全新的监察委员会又将把改革引向何方?本文从我国最新监察体制改革实际出发,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权威文件及《宪法》、《监察法》等法律为着眼点,探讨解决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问题。在行文结构上,本文综合运用政治学的有关理论和原则,把研究从宏观的全局性问题推向微观的细节性问题,通过梳理建国以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历史脉络,结合当前监察委员会建立的具体实际,分析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性质、职权范围等问题,阐明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本文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监察体制发展的脉络进行梳理,总结其中权力配置的经验教训,为下面的研究奠定基础;二是介绍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措施——设立监察委员会的背景与过程,为发现和解决问题做准备;三是对影响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基本因素进行分析,主要涉及监察委员会的名称、监察委员会的权力性质、全覆盖的限度三个方面;四是研究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所遇到的基本矛盾,即权力集中与权利保障的矛盾以及反腐效率与程序正义的矛盾,找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存在的调查与侦查不分、留置易被滥用等问题;五是针对基本矛盾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委员会权力配置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