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敲诈勒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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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行为是一种极易与抢劫行为、诈骗行为等发生混淆的犯罪行为,特别是在某些非典型刑事案件中,难以认定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对他人施加轻微暴力或恶害相恐吓,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敲诈勒索行为有一定的研究,但研究却显得比较零散,大都体现在对敲诈勒索罪客观方面的研究上。尤其是对敲诈勒索行为的构造、恐吓行为、恐吓行为中当场实施暴力、陷入恐吓的标准、财产性利益及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归属等深层次问题讨论不多。因此就有必要对敲诈勒索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本文对敲诈勒索行为的概念及构造进行分析,重新构建敲诈勒索行为的结构,分析敲诈勒索行为与以恐吓方式行使权利行为、一般恐吓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的界限。敲诈勒索行为的构造是,恐吓行为—陷入恐惧—处分财产—财产损害,并认为行为人在未取得财产情况下可成立敲诈勒索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财产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未受到侵害。在敲诈勒索行为内部构造中,认为恐吓行为可以指向行为人当场实施轻微暴力,当场或日后取财;判断被恐吓人陷入恐惧的标准上,坚持以被恐吓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的主观说;在财产范围上,认为财产性利益及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都应受刑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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