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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的争夺,是民国以来晚清财政史研究的重要关注点之一。太平天国战乱后中央的财政控制能力衰落,地方各省财政权力膨胀,形成督抚专擅财权的局面,几乎为学界定论。随着财政史研究的深入,督抚的财权控制能力受到质疑,州县一级的政府基层组织在晚清财政权力争夺中的角色和地位受到关注。同光时期,清政府蠲免浙江在太平天国战乱中抛荒田亩的赋税,放弃部分财政权力。浙江州县在招徕客民垦种荒田时,向客民收取“租”或“捐”,获得荒田的财政控制权力。湖州府乌程县政府通过客民获得法定以外的财政权能,导致其在所属费村的土客冲突中表现出暧昧态度。为将浙江州县的财政权力重新收回,光绪六年(1880)浙江巡抚谭钟麟在中央授意下清查浙江荒田。在中央、省府考成清查的压力与地方财政利益的两难间,浙江州县政府以将荒田田赋份额摊入成熟田亩方式逃避清查,引发当年湖州府长兴县与嘉兴府嘉兴县两场土著乡民闹事。谭钟麟的清查以失败结束,浙江田赋征收额度至清代结束仍未恢复到原额水平,仍有大量田地赋税被州县以荒田形式掌握,称为“客荒”。清代沿袭固守静态原额的财政制度,长期缺乏对土地的丈量,对于动态的财政需求依赖于法定额度之外的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有获得财政自主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且中央在民变的压力下,无法对州县采取过于强硬的举措,只能放弃对州县财政权力的回收努力。同光时期浙江省的财政权力状况表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并不是中央与督抚之间的二元博弈。州县通过赋税收取的自主权力,将用于战争善后的短时间政策长期保留,与省府和中央争夺田赋财源。这种争夺与纠葛也是传统财政体制在太平天国战乱之后的自我修复的结果,更多地体现者传统财政体制的弹性,维系着地方基层组织的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