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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违章建筑问题已经成为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的障碍。违章建筑被称为“都市之瘤”,不仅阻碍城市发展规划的实施、影响城市景观,还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甚至对城市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在此背景下,违章建筑处理问题便逐步进入公众视野,给我国公共政策选择和社会制度安排提出了重大考验。然而,我国在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安排方面尚未作出较为科学的应对。在立法模式方面,尚无国家层面的统一的处理违章建筑方面的专门立法,主要依靠各个地方按自身的需要作出相关规定,因而制度上是不成型、不完善的;在监管主体方面,我国不存在负责统筹监管违章建筑问题的专门机构,而是采取“条状分管”的制度,即视违章建设行为所违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由相应的归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因而监管不到位,无法进行常态监管,更不能做到事前监管、避免违章建筑的蔓延;在执法现状方面,我国采取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运动战”的制度来处理违章建筑,且执法方式单一,“一拆了之”,缺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甚至导致一些社会不理性事件的发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在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方面缺乏系统的学理论述,且不存在专门的违章建筑立法作为统筹,加之对违章建筑处理的范围作了狭隘理解,将“处理”等同于行政处罚,没能将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来进行。因此,本文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维护实质公平等社会本位的维度对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度关怀,除立足于完善我国处理违章建筑行政执法方面的制度外,还作更为广阔思索,丰富“处理”二字的内涵,尝试从经济法角度来探究问题,并主张建构体现全新向度的违章建筑处理法律制度。具体言之,本文从分析违章建筑的定义、法律属性和法律构成要件入手界定行文语境,指出我国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方面的现状和缺陷,反思海外相关得失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应然向度,然后提出从统一立法、建立认定体制、重构监管制度以及创新执行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并在最后提出建立违章建筑经济法处理制度的几点构想。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违章建筑的法律定位。本部分首先分析了违章建筑的定义、分类,旨在界定清楚本文的论述对象;然后,提出违章建筑的法律构成要件是违法性和行政认定性的结合;接着,对违章建筑的民法属性进行分析,指出违章建筑成立所有权的一般否定性和特殊情况下的例外;从行政法角度分析违章建筑的属性,指出规制违章建筑的行政法逻辑是政府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并分别讨论违章建筑与城市规划和行政许可的关系;最后,从经济性、国家干预性和社会公共性三方面详细论证了经济法规制违章建筑问题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二部分,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现行法律制度。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处理违章建筑方面的现行立法进行梳理,指出现行法的分散性、多层次性和地区差异性等现状;接着,从执法主体、违章建筑界定与认定、处罚方式等方面阐述我国违章建筑执法模式,特别指出拆迁中对待违章建筑“一律不赔”的弊端;最后,详细探讨了我国处理违章建筑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处理不协调、监管制度落后以及缺乏经济法处理制度等缺陷。第三部分,我国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向度。本部分首先分别有选择性地介绍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违章建筑处理制度,指出他们在违章建筑立法模式、管理体制和认定、执行体制上的优势,同时对他们相关制度缺陷作出反思,指出他们对“处理”的理解过于狭隘、处理方式相对单一以及忽视城市规划与违章建筑的关系等不足之处,旨在引以为戒;最后,提出应当以坚持资源效益、综合伦理、科学技术以及适度干预四个向度来引导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四部分,我国处理违章建筑法律制度的重构。本部分主张建立合理的违章建筑认定体制和认定流程,建议设立专门违章建筑监管主体和建立动态、长效、高科技的违章建筑监管制度,设计出区别违章建筑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罚的制度,主张建立体现中央和地方各级职能科学划分的违章建筑立法与决策执行体制;在本部分最后,对违章建筑经济法处理制度的建构提出了几点设想,指出关键点所在,并对三种较为可行的建构尝试作了实证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