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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得以正名。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有其自身的内外延及特征,其不同于会计学的应收账款,也不同于债权转让、保理。该制度具有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即包括法律层面,也包括金融商业层面。虽然该制度具有多维度的积极意义与功能,但其在中国的立法之路却极为坎坷。大体上可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出台之前无相关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普通债权质押进行了规定,该法的司法解释有一定范围内的关于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权标的物作了明确的、概括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作了进一步明细性规范。 在实践层面,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银行处于极大风险之中。基本上归纳为两大方面,其一为商业风险;其二为法律风险。正确认识这些可能的风险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此类风险也是银行质权实现的障碍。基于风险控制之主要研究出发点,本文关注于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核心问题:如何使质押效力有效地约束出质人,同时使质押效力及于并约束次债务人。从公示的角度出发,本文讨论了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纳的“书面合同”加“债权证书交付”模式、“书面合同”加“通知次债务人”或者“书面合同”加“通知次债务人”再加“债券证书交付”模式。指出二种方式下公示作用局限性。在分析我国“书面合同”加“登记”模式的基础上,探讨了“书面合同”加“登记”再加“债权证书交付”模式的相对优越性,以及其它风险防范措施与建议,如立法应当明确受损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赔偿制度,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应当及于应收账款本身之担保利益。最后需要指出,本文对风险防范所秉持的基本态度:相对风险控制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