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決狱与秦汉法律之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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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春秋》的作者、成书年代以及应当从何角度来分析它,历史上有着不少的争论。无论《春秋》是孔子亲手写的儒经的,或是春秋战国时期的鲁国史官所写的史册,历代人对《春秋》是儒经里的唯一孔子本人写的书的信仰是让这本书对中国哲学史俱有了巨大的影响。西汉的时侯,随着认为《春秋》言微而义大,内容有对春秋时期的名人褒贬之辞的公羊学派的兴起,不少学者当时试图利用《公羊传》来支持他们自己的政治改革。後来,汉武帝尊儒的政策依靠了公羊学派最有权威的学者董仲舒的立在《公羊传》的基础上的政治与法律理论。  不过,不少学者剖析当时的法律变迁时经常会忽略《公羊传》的基本理论如何影响了这个过程。这些变迁的必然性来自於“汉承秦制”的说法;为了供给汉律一种按照儒家的传统的合法性,董仲舒决定使用《公羊传》的说法来判断不少的刑法案例。在他们看来,在这个过程中《春秋》的叙事以及《公羊传》所提出来的褒贬之意可以成为判断相似的法案。这个判断方法叫“春秋决狱”。虽然一些学者已经写过关於春秋决狱的论着,但是他们通常没有将董仲舒的法律理论和汉朝建国的工程联合在一起,而且他们也没有详细地阐释春秋决狱如何利用和改变了《公羊传》的基本理论。因此,为了解释春秋决狱的案例如何啓发了几百年後的法律哲学,为了解释春秋决狱跟後来的法律的差异,该论文要先试图将春秋决狱立在一个比较广泛的历史背景里面,然後去了解整个情况。由於关於汉代法制史的根据不完整,春秋决狱的案例是分析汉代政治家,尤其是董仲舒,当时认为建设汉朝及其基本理念的时候哪些法律问题是最重要的。  该论文的主张是《公羊传》和春秋决狱的理论同时利於汉武帝和董仲舒的不同的政治目的。在汉武帝看来,一套典范的案例和一些对《春秋》的政治意义的注释有助於给予汉朝按照儒家的传统的合法性,然後这个外套可以用来隐瞒“汉承秦制”的真实。在董仲舒看来,他的根据《春秋》的理论所建造的典范案例有助於让他建一种以家族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制度。董仲舒在法律上用儒家的思想重新定义这些关系和他们所带来的责任後来变成了他最大的胜利,因为他的理论的痕迹都出现在汉律与唐律跟秦律的差异里面。虽然董仲舒同时也表面上试图了利用《公羊传》的理论来改变除了家族关系之外的同时代的法律思想,其实春秋决狱的决定跟秦律的差异不大。最後,虽然可以说董仲舒将汉律稍微给“儒家化”了,但是他也是将法家的法律哲学的某些方面浸入儒家的法律思想;这个选择究竟让儒家的思想更远离孔子本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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