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正式施行的新《破产法》,在第八章中对重整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对于重整控制权的规定既模糊又复杂。重整控制权是对公司重整进程及公司重整成功与否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利。公司重整几乎是围绕重整控制权而展开的。本文预以比较分析、法律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为研究方法,以破产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为研究基础,对公司重整控制权的内容、特征、归属、权利配置及行使方式等问题进行论述。从公司重整控制权的两个分层、具体配置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重整制度中的重整控制权的规定进行检讨。为完成对上述问题的论述,本文的主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公司重整控制权基础理论的概述。在对公司控制权的概念进行多角度的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讨论重整程序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进一步明确公司控制权在重整过程中的特征,最后明确指出公司控制权的两个分层。第二章是对公司重整最终控制权法律配置的分析。本章试图通过两种理论来说明最终控制权的归属,并论述最终控制权的行使内容和行使方式。通过对国外重整最终控制权立法研究比较分析后,探讨我国对公司重整最终控制权的法律配置。第三章是对公司重整经营控制权法律配置的分析。本章试从重整经营控制权主体角度出发,分析比较两种经营控制权模式,即DIP模式和管理人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重整经营控制权的模式,并给予检讨。第四章是利益相关者对重整控制权的影响,鉴于重整制度是对困境公司现存利益共同实现的机制,所以法律给予了利益相关者参与重整控制权的机会,这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职工。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讨论我国管理人中政府参与的原因、适当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