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惩治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cho1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黑社会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它一方面是借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孕育成长,但另一方面却像寄生病毒一般对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不论是在中国内地或还是香港特区,随着利益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极化、人欲物欲横流、贪腐风气提升等种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引致道德壁垒松弛的情况下足以令人们心态逐渐失衡、社会标准逐步下降、人格人性慢慢扭曲,因而引致高于一般传统物欲型之更重大犯罪激增并趋向跨境化,令单独一国或一地之司法和社会力量不能发挥足够之抗衡作用。虽然香港特区之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并未发展到足以像意大利“黑手党”般可自称“地下政府”,但已经成为了香港特区目前最严重及最突出的犯罪形式之一。  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不仅需要加大司法惩治的力度和加强于立法、司法、社会、行政等范围的规范,亦需要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之反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法律与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建设,还需要于国际上和区际上与外国、中国内地和中国其它地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于刑事司法协助上之有效合作。具体而言,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是一项多层面、多方向、多牵涉的社会综合治理工程。本论文精选了若干香港特区内外翔实案例作为基础,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执法政策学等角度出发,全面并深入地探讨了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发展,进而提出了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立法、司法策略和执法措施,在注重阐述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有关基本理论的同时,也特别强调研究问题的针对性和研究内容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以期为香港惩治及预防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长期斗争任务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基础。  本论文共6章,第1章阐明了依香港的刑法概念,香港的“三合会”亦即香港的黑社会而香港的有组织犯罪亦包括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且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亦包括该有关黑社会本身活动中属于犯罪的行为。第2章藉对有关香港黑社会的历史、演变、犯罪成因的论述,表明香港之黑社会虽然与中国内地及中国其它地区之黑社会一样皆源自“三合会”,但因种种犯罪原因而发展成现时香港黑社会所实施的犯罪现状及类型及导致有现行惩治的模式之出现。第3章陈述了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背景、历史、发展,并借着与中国内地、澳门特区及其它地区的比较,突显出香港以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为主规定“有组织罪行”定义、加重刑罚权力及其它程序法调查权之立法特点,并指出尚待完善的各种地方。第4章陈述了香港特区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司法现状和特点与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因其隐密性、多变性、庞大力量所产生之挑战及应付这些挑战之完善建议。第5章讨论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国际及区际之刑事司法协助上之现状,并主要探讨有关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滞后之完善建议。第6章依社会学及务实角度去就根本治理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讨论目前社会综合治理的内容与政策及手段,并献上香港在有关社会治理改善上要作出的各种考虑。下面,兹分述之:  第一章,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概念。首先,这章藉简要回顾我国理论界、刑法界、司法界关于黑社会及有组织犯罪于概念上的各种观点,申明“黑社会”一词其实只是刑法界于研究犯罪集团时的一种参照概念,其初衷乃是便于把具黑社会本质特征的近代犯罪团伙区别于传统犯罪团伙,同时着重指出参加黑社会本身的活动这类黑社会犯罪行为亦因黑社会的关系是一种有组织犯罪。通过讨论犯罪行为界定说、犯罪组织界定说、犯罪综合界定说等三种界定学说的主张,指出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因牵涉黑社会这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种种严重犯罪,故此应该要以综合界定说去理解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通过讨论共同犯罪观点、语义观点等有关有组织犯罪的主流观点,指出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于观点上应该是包括黑社会这具相当程度组织的犯罪集团与犯罪实施相交叉时方可被视作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指出于结构及形态上香港黑社会因本身独有的“三合会”历史背景及发展经历,使它并非以意大利“黑手党”般的家长性模式存在,也非以日本“奥姆真理教”般的机构式模式存在,而是以“诸侯割据地方势力”之模式存在。  其次,研究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一般会出现因为个别法域及研究人员对有组织犯罪的“原因”一词在意义上的不同理解;对犯罪结构中有关有组织犯罪的“特质”在定义上的不同理解;对研究立足点因个别研究人员专业立场上的不同所产生之差异,而令这方面的研究于本源问题上、组织性问题上和复合性等问题上均不能一致。笔者籍讨论犯罪学专业与刑法学专业的动态与静态有组织犯罪原因追究,引证了不同专业之主张各具重要性及不可互相排除,并指出研究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是不应各持主张,而应汇聚成果互补不足及互相参考。为支持这方面的见解,笔者列举7种引致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的犯罪学主张,并指出不同理论均可分别和共同被视作为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产生原因。针对这些引致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产生原因的形成,笔者从社会成因理论中指出源头所在乃是主流社会规范对一部份的社会成员失去应有的约束力以及社会必然存在之不同文化价值观的冲突所引致;从教育成因理论中指出源头所在乃是家庭教育的缺陷、教育政策的失误、歪曲的价值观、朋辈影响等;从经济成因理论中指出源头所在乃是因犯罪组织能保存、累积、运用所得犯罪财富而令它们可以发展成如于20年代在美国的富可敌国与权倾政府的阿里·卡彭之超级犯罪王国。  再次,本章通过列举中国内地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与香港的“三合会”于过去数十年之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之明确分野及特性,以支持笔者认同研究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是应该基础于犯罪阶段概念而不应基础于犯罪形态概念的观点。  第四,相对于完全列举所有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组织可能会实施的各种犯罪之危害,笔者特别指出几种影响尤其深远且普遍包括毒品危害、走私危害、卖淫危害、洗黑钱危害、对青少年危害等之有组织犯罪危害。  最后,笔者总结了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应该包括宏观政策及微观政策两个方面。在宏观政策上,指出应从思想教育上加强反黑观念和消除次文化、改善社会道德、提高公民意识、缩窄贫富悬殊差距、缔造社会和谐藉以实现预防为骨干的反黑策略。在微观政策上,应着眼于小区警政、肃贪倡廉、制度管理、加强研究、情报交流等方向,以消除助长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产生的环境。更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只不过是黑社会未完全成熟时的阶段但已具备了黑社会与其它事物可区别的独特基本特质,故此在观念上香港的黑社会应与中国内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作区别,与中国内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样均是有组织犯罪的表现,也因香港黑社会的历史和发展情况令“三合会”于香港刑法上已被等同于黑社会。依此为理,主张不应严格比较或拘泥于该有组织犯罪究竟是成熟的黑社会组织或只是与有组织性质犯罪组织有关。  第二章,香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概论。首先,这章先交待香港黑社会于根源上乃是与中国内地及其它中国地区的黑社会一样是源自中国的“三合会”,但由于自1845年香港政府已经藉立法压制“三合会”的活动,故此香港“三合会”早已失去政治色彩并逐渐脱离传统的家长性模式而发展成为小区中的地方黑势力。于汰弱留强下香港黑社会目前只剩不多于20个包括“14K”、“新义安”、“和胜和”等较具势力的“三合会”。这些“三合会”循70至80年代经济发展曾壮大,令当时香港政府推出“自愿洗脱三合会会藉计划”协助有意脱离及被迫加入黑社会之成员脱离“三合会”及藉以削弱它们的实力。  其次,针对香港黑社会的长期存活及于实施“自愿洗脱三合会会藉计划”后仍然历久不衰,这章从分析教育、就业等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心理因素之结果总结指出最大的黑社会生存原因乃是与教育的政策失误和香港政府施政失当引致的社会不和谐有关。  其三,指出香港特区因独特的政治、地理、经济、金融各方面的地位而孕育出林林总总的卖淫犯罪;贩卖各式传统及新潮之毒品犯罪;偷渡到香港及往外地的偷渡人口犯罪;中港两地走私或经香港中转的走私有税货品犯罪;经地下钱庄及金融系统等非法及合法途径跨境进行清洗黑钱犯罪;经营本地外围赛马赌博及跨国进行主要以足球博彩为主的非法赌博犯罪;遍及社会各阶层之高利贷犯罪;利用香港国际城市及金融中心地位实施的各种商业经济犯罪;通过香港互联网系统及利用各种香港高科技优势所实施之高科技犯罪。  其四,指出香港特区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模式上亦已作出符合变迁的调节,由以往治乱世用重典之单行犯罪针对模式转变成今天之高弹性立法治理及专项性司法打击。同时亦指出香港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治理除于实体法上与中国内地《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只定义“有组织罪行”及规定“洗黑钱”犯罪和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可以就“有组织罪行”判处加重刑罚,并设置了中国内地《刑法》第294条中所没有的“证人令”、“提交令”、“没收令”等法定调查权力,以完善调查权力之法理基础。于司法惩治上指出香港特区于1994年开始设置的各专责单位和所开展的各专项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果。于打击政策方面香港特区亦已配合全球打击有组织犯罪趋势制定了针对黑恐怖主义组织与有组织犯罪组织“互相支持(Patron-client)”现象之打击恐怖活动政策和开展了与国际财富调查范畴接轨的策略性财富调查工作及战略性财富调查工作。  第三章,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研究。这章从打击黑社会之立法沿革开始,首先指出香港早于1845年已通过的香港条例第一号《遏止香港三合会与其它秘密社团条例》,认定“三合会”与秘密社团为非法组织和助长刑事犯罪及罪犯潜逃之组织,这条立法亦认定了“三合会”的秘密性亦即“黑”性及它们的犯罪性。于法律规范方面乃是藉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条把“有组织罪行”规定为与黑社会活动有关的“指明罪行”,第27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可对“有组织罪行”判处加重刑罚,第8条规定可没收犯罪所得直接、间接或关连利益,第25条规定协助清洗包括于香港特区以外可被公诉程序起诉犯罪得益之“洗黑钱”犯罪。  其二,指出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实体法具有多个包括:(1)打击没有直接参与而只是间接参与黑社会活动及黑社会实施的有组织犯罪人士;(2)只规定“有组织罪行”的定义令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之惩治工作更具弹性不受条文内容严格限制,更能表现普通法制度下由香港特区法院解释法律的原则;(3)规定没收财产的刑罚以确保任何秘密狡狯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都可能因一次事败而全军覆没无法复生;(4)新增洗黑钱犯罪以符合国际打击有组织犯罪及恐怖主义组织犯罪义务的需等特点。此外通过规定违反程序法的严厉罚则及后果,令执法人员有更大权力逼使不愿意合作证人作供及提供材料,亦为证人保护提供了事实需要的法理基础。  其三,本章将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分别与中国内地、澳门特区及多国作一简略比较。于澳门特区比较,指出香港特区与澳门特区一样是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之法律中已确认了黑社会之存在。但亦指出由于澳门的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主要是围绕澳门的合法赌博及旅游经济而产生的,故此澳门《有组织犯罪法》除于第1条规定黑社会的定义,亦于第18条规定澳门特区法院可禁止罪犯进入例如赌场等某些场所之附加刑,于第17条规定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一般徒刑不得暂缓执行和于第21条规定于例如重犯黑社会犯罪时可以延长刑罚的实施,而这些规定是与香港立法上之加重刑罚于应用上并不相同。  于中国内地立法比较,指出于犯罪构成上两地之立法是截然不同的,香港特区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之立法是并无中国内地《刑法》294条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而只有“有组织罪行”之定义,这基本上是因为于“一国两制”的关系令香港特区不采用社会主义大陆法制而沿用普通法法制之下得由香港特区法官行使法律解释权,视乎有关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是否属于“有组织罪行”而决定是否行使加重刑罚的权力。  于与美国和意大利之相关立法比较,指出香港曾推出之“自愿洗脱三合会会籍订制”与意大利1991年颁布的《黑手党悔过法》性质相同;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中之程序法是与美国之《组织犯罪控制法》中规定有关取证、调查、诉讼可专门立法之规定是目的相似的。  其五,指出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缺陷所在乃是于“有组织罪行”定义之外并未设置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罪,令参加非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组织于未实施有组织犯罪时不能构成犯罪和予以制裁;于加重刑罚依“李世荣”一案①设定为原刑期50%为上限流于不具弹性;于程序法权力引用上要逐步依证人令、提交令、搜查令繁复之手续可能会构成调查之延误而未能达到立法之目的。  第四章,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司法研究。这章首先阐明了香港特区的刑事司法制度乃是由香港特区执法机关、香港特区律政司及香港特区法院为维护司法正义而合作的一个体现,但由于香港特区法院并无主动调查权,故此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司法现状及特点上以香港特区警务处为首之香港特区执法机关之工作极为重要。指出主要可以影响有效惩治的司法上考虑包括执法机关现状,科技与秘密侦查的水平,证人保护的成效,执法与检控之水平,执法人员区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能力等。  其次,通过讨论有关目前香港特区司法现状上香港特区警务处警力之具体不足、证人保护之稚嫩、欠缺一套制度化之反黑执法与检控协调政策、警察反黑专业能力的非普遍性等情况,指出目前香港特区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面对因环境改变和本身潜在的种种包括执法权力不足、检控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高执法与检控要求、缺乏与信息科技及互联犯罪有关高新知识、毒品犯罪趋势改变、香港特区黑社会模式转变的挑战。  其三,针对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面临的种种挑战,这章建议香港特区于证人保护的制度及立法上要扩阔证人保护计划的覆盖至有关连人士及旁系亲属,制度化之证人保护时效,扩大保护内容和为修改香港《证人保护条例》提供法理基础。于打击信息科技及互联网犯罪方面,要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各种信息及互联网的直接及间接犯罪行为的罪名,并加入法定调查这类犯罪的司法权力,以弥补目前香港《计算机犯罪条例》只设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犯罪、盗窃计算机数据犯罪、计算机刑事毁坏犯罪、不忠实入侵计算机犯罪等既含糊亦简单之罪名。要通过改善香港刑事司法系统中执法、检控、审判三个主要“作用单元”之合作,并通过提高三者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知识寻求克服香港特区法院的被动性及改善整个香港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指出也需藉提高香港居民对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执法认知和完善调查对执法人员投诉的制度,从而减低社会对执法人员的无形制肘和移除执法机关内部自订对人员行使执法权之限制,以充分应用各种法律赋予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司法权。  第五章,香港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司法合作研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1条容许香港特区与中国其它地区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和香港特区依“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拥有绝对之司法权,故此构成了于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之合作上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两个主要方面。本章首先介绍香港特区目前提供及获取刑事司法合作包括香港于国际刑警“中国香港国际刑警分局”的情况;自回归祖国至2006年间与外国签订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协议、移交被判人协定、移交被告人协定之进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上香港特区自1988年与广东省高级人法院达成的互相委托送达民事、商业案件诉讼文书的协议之后在刑事司法合作上的发展。  其次,讲解因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于实施犯罪、清洗黑钱、潜逃的跨境性令完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出现迫切性和必要性,并指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主体、法律基础、协助内容、协助途径上的不同。指出香港特区于回归祖国后之10年在订定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工作进度上滞后之原因。  其三,解释香港特区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之义务及内容虽然与一般缔约国并无重大分别,但于引渡合作上香港特区强调依本国公民不移交的原则亦不引渡非香港居民之中国公民。于打击贩毒、卖淫、贩卖人口的专项国际合作上,因香港特区追随祖国大陆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已经先后加入了三十多个打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故此在这方面的国际义务比许多主权国家要重大。  其四,于刑事司法合作的改善方面,指出香港刑事司法协助之合作除于策略上与实施上有可改善空间外,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上的改善亦相当迫切。建议于刑事司法策略上应检讨互惠原则以便向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国家提供协助;应检讨本地立法原则为无签订刑事司法协助协议之国家和地区提供进行合作的法理基础及指导原则;检讨特殊罪名原则设置机制及引用这原则作为发展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踏脚石;检讨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以变更使用于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完善上。针对签订协议滞后之例如死刑问题、法域冲突、法律冲突等不能短期内获得解决的因素,建议采用化整为零之方法先尝试于较不具争议性的司法文书送达、侦查取证等项目先进行分项协议签订,之后方从协商甚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香港特区立法等手段解决例如移交逃犯及相互承认判决等问题。  第6章,香港综合治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政策研究。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成因和所需的防范及遏止,首先申明坚持综合治理是必须的方针和基于综合治理内容所需而制定惩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政策。这包括政府内部在思想上要提高认识和调整观念;政府施政上要解决社会各种矛盾和推动反贪腐及廉洁风气;于社会中要加强法治教育,以营造全民反黑气氛,发动全民对抗力量;于惩教中加强特殊预防,防止解教人员重犯等工作。  其次,有关之政策宏观上包括防止政治缺位引致黑社会孳生并以加强施政效率及肃贪倡廉方法防止黑社会的成长,于教育方面全方位无于普通教育、公民教育、学校教育上,加强民众对黑社会的警惕性及提高民众对参与打击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责任。  其三,于落实综合治理上,要与惩治司法工作双管齐下,通过小区警政策略令民众协助把黑社会杜渐于微;转变民众观念以减低社会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容忍度;完善经济制度,从行政管理上打击黑社会经济基础的犯罪财富。  其四,指出于社会学的角度应倚赖移除与削弱有助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蕴生的因素包括积极改善失业、贫富悬殊、经济放缓等情况,以创造社会和谐消减引致有组织犯罪的负面经济因素;整体提高社会文化质数,以强化社会辨别善恶是非能力;于整治层面上预防黑社会渗透政治舞台及政治化。于社会执法上亦强调不能完全倚靠民间力量,执法机关本身岗位上要加强秘密追踪及秘密窃听之技术于平衡市民私隐下依法进行侦查和强化线人管理和线人情报之审核,以防被恶意利用及加强对卧底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人身与刑责保障。于信息科技侦查上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专门技术训练和于执法机关内成立专责单位并开发信息犯罪法证技术及要建立跨政府部门之合作平台以分享知识、经验、情报及合作;要加强针对网上犯罪之国际性执法信息交流。  本章还总结指出香港综合治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于宏观上因尚欠整体的策略和措施而仍有某些政治缺位之情况,且长远上于政治、经济、文教、行政、社会、家庭等能互相影响的分类范畴上亦未订有综合()整体策略。基于这些缺失,建议香港特区于综合治理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藉阐明社会综合治理概念以令社会明白他们亦肩负有打击黑社会有组()的义务和责任;香港特区政府应于决策层面设置综合治理机构以制定政()导思想;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48条(4)款发布行政命令以法制化有关综合治理的工作;检讨香港刑事()度针对黑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效力;检讨香港特区惩教处于“惩”与()相结合之成效及可改善之处。
其他文献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了要“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倡导学生主动参与,乐于探究,勤于动手,培养学生搜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
期刊
期刊
为了提高稀土合金的性能,控制其不纯物是重要课题,在使用金属钙的还原扩散法中,钙便成为不可避免的杂质成分,而控制钙的含量就是今后的重要研究课题。为此研究了钙还原法制取各种
近几年,安徽省在安全生产领域进行了许多探索与实践,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14年,安徽全省亿元GDP事故死亡率0.145,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0.984,道路交通万车死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城市人口、车辆也随之迅速增多,造成现今诸多城市都出现的交通拥堵现象.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各个城市对市政高架快
5月23日,印度中央调查局调查小组突击了中央煤田有限公司(CCL)高级官员的办公室和家,这家公司是印度国有企业印度煤炭有限公司(下称“印煤公司”)八个煤炭生产子公司之一。据
土地征收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一项制度,是私人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产物,其产生和存在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新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伴随着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土
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落实习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责任是根本。安徽省紧紧抓住责任这个“牛鼻子”,稳扎稳打,狠抓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