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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一种适用于家事纠纷领域的特殊调解制度——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该制度尚未在我国设立,但其制度基础已在我国家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实践中有所体现。不过,该制度“强制”的特征与调解自愿原则和立案登记制存在矛盾,关于当事人裁判请求权和程序选择权的限制问题理论上也未达成共识,与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契合度也未得到证明,制度的框架和具体构造也未完善。虽然我国在运用传统调解解决家事纠纷方面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家事诉前强制调解作为一种新的制度设计仍需要实践检验,即该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因而基于以上问题地解决,立足于我国家事纠纷领域的司法和实践活动,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构建设想。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根据对立法的考察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发现我国家事纠纷调解解决呈现出三种发展趋势:“独立性”、“非讼化”、“诉前、强制”。“独立性”表现为在家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调审合一的不适应性,家事纠纷调解越来越成为独立的调解程序。“非讼化”表现为在家事纠纷领域内的职权主义的应用、非对抗式的结构、非公开原则、保密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非讼程序内容。“诉前、强制”表现为实践中将家事纠纷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表征。这三种趋势或为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提供建构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对正当性的分析首先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入手,包括程序正义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前者构成了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理性基础,后者构成社会基础。其次需探讨作为强制启动的独立程序对裁判请求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合理限制问题。最后是关于强制性并不涉及合意的自愿性,调解最终结果是当事人双重合意的合法性结果。
第三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可行性。可行性分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家事纠纷人身属性适宜通过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解决;立法和实践为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提供了制度空间和经验积累;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成熟制度可以借鉴,均为我国构建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提供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设想。提出我国家事案件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构建的设想。从调解启动方式、调节范围、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六个方面对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具体构建。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根据对立法的考察和对实践经验的总结,笔者发现我国家事纠纷调解解决呈现出三种发展趋势:“独立性”、“非讼化”、“诉前、强制”。“独立性”表现为在家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调审合一的不适应性,家事纠纷调解越来越成为独立的调解程序。“非讼化”表现为在家事纠纷领域内的职权主义的应用、非对抗式的结构、非公开原则、保密原则、程序保障原则等非讼程序内容。“诉前、强制”表现为实践中将家事纠纷调解作为前置程序的表征。这三种趋势或为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提供建构基础。
第二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对正当性的分析首先从价值分析的角度入手,包括程序正义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前者构成了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理性基础,后者构成社会基础。其次需探讨作为强制启动的独立程序对裁判请求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合理限制问题。最后是关于强制性并不涉及合意的自愿性,调解最终结果是当事人双重合意的合法性结果。
第三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的可行性。可行性分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家事纠纷人身属性适宜通过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解决;立法和实践为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提供了制度空间和经验积累;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成熟制度可以借鉴,均为我国构建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提供基础。
第四部分:我国家事纠纷诉前强制调解制度的设想。提出我国家事案件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构建的设想。从调解启动方式、调节范围、调解主体、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中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障六个方面对家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进行具体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