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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行,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由环境引发的社会事件高频出现。这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轰动全国的PX项目事件。从2007年的厦门到2011年的大连,再到2012年的宁波,这一系列的“环境惨案”暴露的是环境信息不公开、公民环境参与不充分等制度弊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为保障民众充分参与环境决策奠定了基础。它可以使公众对规划或建设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对于其可能引发的重大、潜在的环境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保证了各项建设或者规划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本文主要通过四个部分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部分讲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述。主要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含义、源起以及演进过程予以简要陈述。第二部分阐述了实践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深圳深港西部通道沿线居民环保维权事件”以及“厦门PX项目迁址事件”的描述,对事件中存在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以及制度障碍予以揭示,为下一步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找到出口。第三部分讲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实例。通过对美国和日本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形式以及程序予以分析,结合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地方有关该制度的现行规定,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改进提出立法思路。最后一部分是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路径。主要包括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时机,保证公众参与的全程性以及完善和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制度。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希望能够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问题做进步探讨,以期促进公众参与法律实效的提高,进而发挥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实践中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