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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是我国传统的民间资金融通形式,属于一种自发的金融形态,其是指对资金有需要的人(一般称为会首)对其他若干人(称为会脚或会员)发出邀请,组成一个团体,每次按约定的时间交纳一定数额的会款(会钱或会金),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决定会金使用顺序,直到每个会员都得到会金后(仅一次),该团体即宣告解散的一种资金融通方式。相较于其他民间金融形式,合会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和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当前已经成为我国中小、小微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但是,因合会法律地位不明,使其一直处于“体制外”运行状态,我国政府对合会的态度也因政策的变动而变化。加上合会本身不可避免的内在风险性和脆弱性,使合会运行出现不稳定性、不可控性和不规范性。 近几年,在商品经济的强烈冲击下,合会的发展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异现象,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合会,其最原始的互助性被削弱,使其有向趋利性演变的趋势,变成恶意套取资金的行为。合会由原本的资金互助变成资金游戏,大量倒会的发生导致合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这不仅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也给金融安全埋下隐患,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域外合会法律规制的实践表明,应当明确合会合法地位,实现合会法典化,加强对合会风险的防范。 针对我国合会及其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的经验,对我国合会法律规制完善建议作如下总结:一、构建我国合会法律规制体系,给我国合会合法地位,并在实现我国合会法典化的道路上不断努力;二、以法律的明确形式对合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合理界定;三、完善我国合会运行的监管制度,在充分利用内部自我监管机制的同时施以外部监管;四、建立合会风险法律防范机制;五、正确认识合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必然风险,完善合会风险事后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