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也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情与法的冲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现有分析表明情与法之间虽然存在矛盾冲突的关系,但两者密不可分,无论是法的创制过程,还是法的运行过程,都不可能离开情的因素的影响,为了使法治建设更加完善,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就需要从理论上分析出情与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在实践中更好的理顺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充分张扬情对法产生的正功能,努力减少情对法产生的负功能,寻求情与法之间冲突的平衡途径和方式。本文首先阐述情的内涵和法的内涵,并对其涵义作出界定,本文中情的涵义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情面,另一个是民情;本文中的法主要就是指司法。同时归纳情与法之间有两个层面的关系,第一个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二个是矛盾冲突的关系。其次通过城里法官的乡下父亲案和廖丹案这两个案件,分别讨论情面与法的冲突和民情与法的表现。再次分析情与法冲突的原因,也就是有什么因素导致了情与法的冲突,有人的本性因素,有面子和关系因素,有传统的法律文化理念的因素,有当下法律环境和社会风气的因素。再次分析情对法的功能,这其中有正功能和负功能两部分,正功能有情对法律实施具有评价监督功能,情对法律实施的权威性有维护功能,情对法律实施具有良好的促进功能;反功能有情可能妨害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情有可能会增加法的运行成本,情可能使法律实施承载巨大的道德压力。最后寻求平衡情与法冲突的途径和方式,分别有树立人本法律观的理念,有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方式,有利用“情法两尽”思想的途径,还有法律方法论的弥合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