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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设立的新的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对监察委的制度设计、与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的关系、监察委的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的方式等方面予以了具体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并就其性质深入延展至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衔接问题,从而解决监察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问题。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此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旨在分析监察委的性质总结得出其政治性、专门性、准司法性及复合性四大特点。同时也对监察委的调查权予以探讨,并将得出其分为党纪调查、政务调查及刑事调查三部分,并分析其性质。最终将该部分得出的理论结论作为后续分析监察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及构建具体衔接机制的基础。第二部分分别分析了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并就其中的理论依据及外沿影响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根据前两部分所得的结论得基础上对监察案件得刑事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难点进行分析,并据此构建监察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分别就监察案件的立案衔接、调查措施的衔接、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与法院审判的衔接以及作为制约与制度保障的律师介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