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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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称作刑事再审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并决定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只限于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只有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权利,但刑事申诉并不能直接必然引发或决定再审程序的开始,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再审。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权和决定权合并行使,主体是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不是启动程序的主体。比较国外的刑事再审制度,一般将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和决定权分别设立,由不同的诉讼主体分别行使。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一般包括两类:一是被判刑人一方的人,包括:被判刑人;被判刑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判刑人死亡或宣告失踪时,他的配偶、子女、亲属、财产继承人或受委托人。二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人员,如检察官、司法部长。决定进行再审的主体是法院。法院无启动权。检察机关无决定权。被害人一般不是启动主体。如俄罗斯联邦是一个例外,它的启动包括被害人,法院同样无启动权;而决定权归法院,只有在极特殊情况下(生效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被其它生效判决所否定)检察机关才有决定权。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不仅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示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且还要确立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活动规则、程序,各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相互关系,以及体现诉讼主体间基本关系的格局。我国现行法律中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制度,严重扭曲了刑事诉讼中“审判者——控诉方——辩护方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不符合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等诉讼理念和原则。重构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启动主体制度,充分发挥刑事再审程序的救济作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将再审立案阶段视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将启动主体限定为检察机关、刑事被判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取消检察机关的再审决定权。把控审分离、裁判中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和原则贯彻到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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