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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几乎每一个案件都或多或少的涉及到工程款支付,工程款计价方式、工程量、工程款数额、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及工程款支付期限等共同构成了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问题的重要内容。为解决20世纪90年代市场上出现的工程款拖欠严重状况,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解决该项问题的对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建设工程合同一章中制定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条款。该项权利在民事行为主体平等的基础上扩大了对承包人的保护,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形式平等,相对地实现了实质上的公平,切实保障了承包人一方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也进而起到保护大量进城务工农民工利益的作用。但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比较粗略,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形而难以正确适用,可操作性较差。在2002年最高院出台一项《批复》,针对不同情况下权利发生冲突时的受偿顺序、受偿范围、行使期限及起算点问题作了详细的专门性规定。虽然增强了这一制度的可操作性,但还是不能全面应对现实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同一问题意见不统一,给处于居中地位的审判者以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降低了当事人对案情走向的预测。本文从真实案例着手,总结所涉及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具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成为权利成立的阻碍,应自债权清偿期届满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时,即可成立;六个月权利行使期间的起算时间点标准应是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实际竣工之日、债权未受清偿时以及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之日相结合的模式,在大的总模式下进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适用;最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放弃行为仅仅是相对于特定人的顺位利益放弃,并非完全丧失权利。本文主要通过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例证分析法等方法,以《合同法》第286条、最高院《批复》的规定为出发点,笔者通过对争议焦点的概括、争议焦点的各方观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及法院审判实例、法学理论层面进行综合分析,阐明笔者观点,以期提出具体实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