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7年刑法第一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这一新罪名,并将其列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节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笔者也同意该观点。由于投机倒把罪外延不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该罪被取消,而其中的某些非法经营行为仍需要刑法进行调整,所以1997年刑法在取消投机倒把罪的同时设置了非法经营罪,并在非法经营罪第四款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系列特别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并且随着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发展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外延在不断的扩展,这些扩展造成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在运用该兜底条款时的分歧较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笔者将从一起定性上存在严重分歧意见的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定罪的案件入手,解析该条款在我国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并且针对法官在适用该条款定罪量刑过程中的问题发表一些学理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