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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所在的时代是信息时代、网络时代,技术不断的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操作性的技术飞速发展,人们操控网络个人信息的趋势越来越频繁、规模越来越广。网络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在实际生活中,它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人们对网络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传播以及各种合法利用与非法利用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自然人可以利用别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进行交流,主要是为了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个人信息被非法滥用者肆意的收集、传播以及牟取非法利益,从而导致网络个人信息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被大量泄漏。通过越来越多的侵权案件的出现,我们可以看出,我们越是重视网络个人信息,他相应的就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在我国实践中出现的网络个人信息被侵权的现象时,我们的处理办法就是通过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而来保护网络个人信息,但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已经不能够对网络个人信息提供全面且有效的保护。笔者采用归纳总结法、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还借助了互联网资源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进行研究,将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以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为背景,目的是为了完善网络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制度,为制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做准备。第二部分为网络个人信息的概述。概括总结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个人信息概念与特征;然后对网络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的区别进行总结,进而分析网络个人信息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也就是人格权属性以及人格权属性附属之下的财产利益,即人格权的客体同时在商业活动中也体现经济价值。第三部分是有关网络个人信息在民法体系中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侵权责任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以及在其他规范、司法解释条文中所体现出的保护现状中进行总结;通过现状我们得出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是目前理论上还没有确定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法律法规中也没有针对网络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的专门保护规定、侵权责任法保护模式单一、合同法之格式条款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很模糊、缺乏网络个人信息的民事专门立法等问题。第四部分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在网络个人信息民法保护上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入手得出借鉴的内容,即具有科学的网络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保护模式、具有明确的网络个人信息的主体范围、具有统一的网络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模式。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的对策,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的借鉴,本章提出要确定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在侵权责任法领域确定责任分担的保护模式、在合同法领域完善网络个人信息的格式条款保护模式、以私权保护中心指定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本文将网络个人信息确定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以及人格权,无论是对现实而言,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