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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注册资本的基本功能在于帮助公司获得法律人格,同时为国家对公司的有效监管提供量化依据,对债权人的保护只是其引伸意义上的功能。现行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模式己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法制统一的要求和经济快速发展的节奏,应当兼采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长。现行公司立法在注册资本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欠缺,应加强对出资行为本身的鉴别和约束,并强化出资人的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本文最后对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