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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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制度,但是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外国金融机构的进入,实行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已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为了适应金融业的发展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金融业稳健发展,建立和完善一个金融监管的法律协调机制是金融行业的需求,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需要重视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金融法律监管与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此部分主要探讨金融监管的法律含义,金融监管的法律模式,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概念、特征、内容以及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效益性、全局性、变化性是协调机制所具有的特征。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随着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有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实践,并通过签订谅解备忘录和举行经常性的联席会议来进行协调,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协调机制仍有很多不足。具体体现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协调、现行市场准入法规与WTO法律制度不协调、金融监管法制在国民待遇方面不协调、立法对法定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之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化等,并且进一步分析了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第三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其他国家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本文选择了五个有代表性的国家一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和加拿大进行研究,指出央行与监管当局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并拥有各自的优势;监管体系的设立应考虑监管成本;应当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总结和论述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相关法律规定的启示。   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议。本文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机制可以从四方面入手:从法律和制度上完善金融法律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和健全金融业法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稽查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从法律上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授权和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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