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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出于各种原因,选择以他人名义向有限公司出资,隐名投资现象在实务中十分常见。对于隐名出资人是否能够获得股东资格,以及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处理途径,由于没有法律加以统一,司法中个案差异较大,理论界也有着多种处理标准。现存规范与学说或在法理中存在缺陷,或于逻辑上无法涵盖周延,不能正确、统一地指导实践。本文在介绍隐名投资现象之基础上,全面评价、分析了现有理论与实务,并给出了认定隐名股东法律地位具体而可操作的标准。第一章是对隐名投资的概述。本章给出了本文中对于隐名股东的界定,划定了研究的外延,并描述了体现隐名股东共性的一般法律特征。第二章是隐名股东的实务状态。通过三个相关而不相同的案例设置,初步总结出司法机关对于隐名投资纠纷的考察要和基本裁判思路。第三章探讨了股东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与判断要件,为后文分析相关理论并得出结论做一铺垫。本章首先分析了设计制度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基本价值,包括维护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持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坚持商事法律的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而后根据实践中有限公司股东的一般特征,类型化地分析了认定隐名投资人法律地位的判断要件。第四章是隐名股东法律资格认定的理论学说与现行规范。笔者将相关学说归纳为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和区别说,而后简要介绍了最高院的《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并认为各学说与理论都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从而引出本文研究结论。第五章是结论性的阐述,给出了隐名股东法律资格的具体认定标准。笔者将法律关系种类化,从而归纳出可能存在的相应纠纷类型,并就各种纠纷相应给出了符合民法、商法的价值追求,而又可以一元地、确定地指导司法实践、指引投资行为的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