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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中国成立至今,被当成是“东方经验”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风风雨雨。在建国之初,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作为一项司法经验在全国推广开来;改革开放到80年代,我们的司法工作处于恢复发展时期,法院调解占据了此时司法工作的主导;到了20世纪末期,我国掀起了一股司法西化的浪潮,司法调解作为改革的对象受到抨击;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国情的变化,司法调解制度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本文以司法调解制度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司法效能为研究对象,考察司法调解在我国农村基层法庭的实际运行情况。通过实证与过程分析,我主要想表达这样这么一种观点:农村基层法庭的司法调解,受到了来自制度外和制度内的相互作用和影响。通过二者的互动达到司法调解的结果和目的,探求司法调解的司法效能在农村地区发挥存在的不足。本文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来考察司法调解在农村地区司法效能,首先是将杨柳法庭作为本文的考察对象,系统的考察了司法调解在该地区的司法效能,发现通过调解结案的司法效能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么好,发现司法效能的发挥并不尽如人意;其次是对限制或阻碍司法效能发挥的因素或原因进行仔细分析考察,得出结论。最后,从实现司法调解效能的立场出发,对司法调解制度在农村社会的司法效能进行评价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总的思路是想通过实证与过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剖析发生在农村基层法庭司法调解案件,在一个个生动的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各个不同性格特点的法官及当事人共同作用产生的司法调解能够发生的司法效能。通过上述分析,我试着指出司法调解对不同立场上的人们所形成的司法效能的不足,分析其司法效能发挥不足的原因并提出相应解决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