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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我国就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此规定之前,学界就开始讨论域外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在对外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排除规则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来探讨和构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过程中,我国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受到外国“程序正义”理念的冲击,使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对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进行反思。即使如此,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深深植入司法人员的心中,非法取证行为屡禁不止,刑事错案时有发生。在轰动全社会的佘祥林案发生之后,我国两高三部委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在同一年发生了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章国锡案,这一案件轰动一时,为什么这样一个在国外应该属于正常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在我国却成为专家学者热议的案件?因为在我国即使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则能正常良好的运作并使非法证据排除成为常态也是我国现在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作为“舶来品”,其在我国仍是有可待完善的地方。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系统性、完整性的研究应该包括两大部分,一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体性规则,实体性规则主要是研究该规则的本体性的问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构成和例外等等内容;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性规则主要是研究该规则的适用程序的问题,包括审前、审判和二审程序中非法证据的适用程序。我国学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价值、构成等基础理论问题已经基本形成共识,这一问题并不属于本文的研究范围,本文着重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程序性规则。本文以刑事诉讼阶段为划分依据,共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侦查阶段、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统称为审前阶段。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分为两个小阶段来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以及在现有程序上的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研究,侦查阶段是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在这一阶段,笔者主要研究预防措施,对现有措施的考察,以及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的理论及实践,来完善我国的预防措施;二是检察环节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这一阶段主要是研究如何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使其不能进入到审判阶段,避免其污染审判法官的信息。第二个阶段是庭前阶段,本文将其划分为一个独立的阶段,笔者是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量,在庭前会议中建立一个独立于审判程序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审查判断方面发挥预审的作用,可以有效预防审判人员的庭前预断。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是研究我国的庭前会议的现状以及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的庭前程序进行完善。第三个阶段是审判阶段,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分为两个方面进行研究,首先,系统的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审程序中的适用,主要研究启动程序、调查程序、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其次,研究该规则在一审程序中的适用程序的完善,主要借鉴英国和日本模式来完善我国的程序,从启动主体以及调查程序方面进行研究。第四个阶段是二审阶段,在这个阶段笔者主要着重于对我国现有程序的考察,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审理程序和处理结果。通过研究,在各个阶段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一个系统的、前后呼应的程序,使该程序中间没有断层,最大程度上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