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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劳动者在离职后如果从事与原单位相关的竞争行业,就有可能侵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竞业禁止制度,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本文正是以经典案例出发,通过基础理论及法律价值的分析,比较国外对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认定标准,为国内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的认定提供详细的参考标准,并就相关立法的完善作出初步建议。第一部分,本文试从近几年发生在国内外的几个经典案例的介绍开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国内对竞业禁止协议合理性认定的法律依据缺失的问题。从而引出竞业禁止的定义及存在的理论依据,并对竞业特征作出进一步的阐述。第二部分,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所涉及的法理基础进行深入的探析。首先,从竞业禁止协议的契约本质着手,分析竞业禁止协议的契约性质,用契约自由原则解释竞业禁止协议产生的合理性。然后,从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限制原则出发,分析竞业禁止协议如何通过对其条款的合理化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考察分析,并对上述国家的竞业禁止协议的合理性认定进行梳理。从中归纳出合理性认定标准及其生效的前提,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定的分析,特别是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的范围、地域、期限等限制方面的立法不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操作性强的立法建立合法完整的企业规章制度,促使劳动者履行自己的竞业禁止义务,完善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司法实务考量。通过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审查和细化操作程序,加强竞业禁止协议的可操作性。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则应遵循补偿金合理化、适用主体合理化、地域、时限合理化原则,遵循法院自由裁量的准则,从而在实践中更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