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财务丑闻层出不穷,规模也屡创新高,特别是2002年的泰科国际会计丑闻和世界通信会计丑闻,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为改变这一局面,各国纷纷将注意力从财务报告本身的信息质量转向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 2002年,美国颁布实施了《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2002),即《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该法案规定了企业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应承担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就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和管理层的评估过程出具审计意见。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也陆续提出对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要求。 《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进行整合,但对于如何整合,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审计工作,目前还没用明确的准则指引。 69家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从2011年1月1日起率先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又选择了200多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进行试点,2012年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在深沪两市主板上市的1400多家上市公司。本文在研究美国AS NO5等国外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审计质量中心成员总结的整合审计经验和教训,参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控控制审计指引》,基于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对整合审计进行研究,以期进一步支持注册会计师有效和高效的执行综合审计的目标,特别是协助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初次实施整合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