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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气候变化对全球的自然系统和经济社会构成严重的威胁,这就迫切需要各国政府进一步减少和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以延缓气候变暖趋势。我国政府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态度是积极、负责任的,并已在国内采取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延缓措施,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本文首先探究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并对其国际法背景进行评析,阐明其制度价值。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利用价格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减排主体主动提高技术水平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达到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目的。京都议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减排文件,设立的京都灵活排放三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基础,哥本哈根协议和德班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促进国际减排合作、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具有重大而积极的作用。欧盟和美国分别是强制性和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最典型的代表,本文重点研究了这两种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分析,评述了各自的优缺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排放交易机制,是强制性排放交易机制的典范,为世界各国提供了操作层面的经验。美国政府虽然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强制性碳排放交易体系,但是其自愿性碳交易制度非常成熟完善,芝加哥交易所科学而详尽的规程设计,为各国设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与不足,我国正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试点工作,欧美制度的成熟经验和不足都给予我国重要的启示。本文全面具体地阐述了汲取欧美制度中的优点,摒弃其不合理之处,在立法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制度设计及监管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议,希望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有所裨益,这也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及经济分析法。笔者通过系统地收集文献资料,掌握有关的科研动态及前沿进展,为本文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深入细节性研究打下坚实基础。笔者还对国际及国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建立、交易程序及典型实例进行考察分析,为更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奠定基础。本文对欧盟和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进行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提高我们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认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开展进一步的理论创新,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经济分析法贯穿全文,在设计法律制度时紧密结合经济价值的取向,实现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合理构建和进一步完善的最终目的。本文的创新成果之一是全面梳理并深入研究了最有代表性的欧盟、美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鉴于我国已有的研究中粗线条的概括较多,且细节设计失误会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制度缺乏实效性,本文特别注意加强对制度设计细节的研究。因此本文对欧美两套制度在交易主体、客体、排放配额分配、核证、登记注册结算等几个方面分别展开细节性的对比研究,分析了其不同的原因,总结了这些成熟经验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学习研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照搬,本文的另一创新成果是将欧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予以改进,系统而详尽地设计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具体方案是,首先通过立法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其次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制度及初始分配制度;再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碳交易的主体、客体、交易市场及交易程序,规范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使这项制度更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最后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各个重点环节,全面推进监管方面的立法,特别是深化环境审计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之合规与效率方面的监管。我们应当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律地位,确立其相应的制度发展空间,以真正实现在制度设计上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项追求的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