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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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交流越发密切,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为优化集团资产配置和业务组合,大量非居民企业开始采取股权跨境转让或并购的方式以融合更多资金,而这种方式也逐渐成为了国际资本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当然,股权转让交易的日趋频繁,不可避免带来部分非居民企业通过采取各种方式逃避纳税等税务问题,比如在股权交易过程中设立境外“导管公司”等。同时,在这样资本流动频繁和跨境税源争夺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税务问题愈发新颖。为应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的政策法规,并逐渐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通过梳理相关制度以及对典型案例的深入探究,本文发现,目前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课税制度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本文结合以往学者对于当前有关税制的解读和研究,并结合目前我国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税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采用了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基于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等三个理论,对相关税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并提出优化建议。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对相关核心概念作了界定。如什么是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的概念是什么,类型又有哪些。紧接着介绍本文的三大理论依据,即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税收公平和效率理论以及税收法定原则,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支撑。其次,对我国现行的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分成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进行梳理。在肯定当前税制优点的基础上,预先提出了国内法间接股权转让税制方面,和国际法股权转让所得税管辖权判定存在的问题。比如,国内法间接转让方面,存在“合理商业目的”判定标准模糊且繁琐、归属于我国应税财产的收入部分缺少量化、可扣除的转让成本比例选择存在困难,以及收入分配机制缺乏合理性的问题。而在国际法所得税管辖权判定方面,存在“不动产”等术语界定不清晰、部分协定与双边税收管辖权不协调、对判定结果缺少相关“证明凭证”等问题。再次,通过案例设计,展现真实课税场景。第一个案例是合理商业目的界定案例,基于“7号公告”相关规定,对间接股权跨境转让问题层层铺开。先是对中间层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作出综合分析;然后试图对其中归属于我国应税财产的所得进行计算,发现存在收入计算公式缺失,以及可扣除成本比例选择存在争议的问题;最后对总收入依据“三因素法”进行分配,提出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第二个案例是所得税管辖权判定案例,该案例重点针对协定中有关所得税管辖权判定细则中,存在的术语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了深度的剖析,并分条缕析地指出其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同时,指出了部分税收协定由于双边国家采用的税收管辖权不同,而导致的税收协定滥用的问题。此外,还指出相关企业被判定为无需在我国缴税后缺乏证明凭证的问题。最后,结合第三章税制梳理和第四章案例剖析,并基于国际税收竞争理论、税收公平和效率理论和税收确定性原则,对非居民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从完善间接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和优化税收协定中所得税管辖权判定规则两个方面,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本文的创新点有三个。第一,研究的理论依据创新。本文创造性地将国际税收竞争理论引入非居民企业股权跨境转让所得课税制度的研究,并作为核心理论基础之一展开论述。这是目前在众多研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制文献中尚未提出过的,可谓理论依据创新。第二,研究角度创新。以往学者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制在税收协调方面的研究,大多仅从双边税收协定一方面作分析,而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具体展现在税收协定相关术语表述不清的情况下,如何同时结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解决所得税管辖权判定的问题,并提出了参考国内法有关表述,细化税收协定中部分术语的优化建议,为我国税收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三,观点创新。本文的观点创新主要集中在对国内法间接股权转让税制的优化建议上。一方面,本文同时站在税务机关和企业两方面的立场上,从减少税企矛盾的角度,强调间接转让中“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规则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的立法重要性,并分析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方面,本文重点补充了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的计算办法。先是依据净资产核定法,引入中间层本身价值的概念,对收入部分的计算公式进行合理推导;然后借鉴国际税收经验,利用税负差异比较,对计算股权转让成本时比例的选取提出“比较法”的选择方法;最后,对涉及转让多家境内企业股权情形下的应税收入的分配问题,结合有关批复文件,从立法角度提出“新三因素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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