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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矛盾凸显并呈现出复杂化、频繁化的趋势。为了应对时代背景下出现的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形式各异的大调解机制在全国许多地区纷纷涌现。这些大调解机制充分结合了各地的实情,为缓解当地矛盾纠纷做出了突出贡献,同时缓解了司法审判的压力,配合了行政机关的社会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和谐的社会氛围。各地涌现的大调解机制可划分为三种典型模式:司法主导型大调解、行政主导型大调解和人民主导型大调解。这三种类型的大调解各自都拥有独特的优势:司法和行政主导型大调解具有权威性和高效性,既有利于案结事了,又节约了司法和行政资源;人民主导型大调解充分发挥了社会的自治力量,符合地方实际和道德伦理。但是每一种类型的大调解模式都尚存一些实践困局,主要表现为:司法主导型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违背了大调解设立的初衷;行政主导型不利于法治理念的推广,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扩张而且在面对官民纠纷时缺少独立的第三方;人民主导型的调解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和专业性,在物质保障方面也缺少足够的支持。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大调解机制也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结合大调解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有利于为完善大调解机制提出合理建议。法学理论中的市民秩序这一概念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同时,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法治理念和调解之间的关系,理性地分析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范围,才能使两者达到求同存异、优势互补的理想层面。此外,大调解的定位应该是在法体系下,与司法审判协同并行的群众自治性的纠纷处理方式,其规范化运行需要从立法层面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三种类型的大调解机制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但宏观来看人民主导型大调解更符合法治化的发展规律和大调解机制建立的初衷,拥有着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综合来讲,在完善各类大调解机制的过程中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充分尊重并合理利用市民秩序;以法治理念引导自治活动;构建规范的程序制度;厘清三类调解的使用领域;三类调解相互配合并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