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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传统的版权领域向虚拟空间拓展,在促进作品高速流通的同时,也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侵权泛滥的困扰。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人自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防御性手段,著作权法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即是对这种手段的肯定。但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一旦超出必要限度,就会使数字环境下的天平过度倾向著作权人,损害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利益。寻求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需要艰难的努力,本文尝试对此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演变历程,指出了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存在的问题。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固然有其正当性,但存在过度保护之嫌,不仅表现在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范围过大,还表现在反规避例外情形过于有限。第二部分对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的冲突及其后果进行了阐述。技术保护措施在有效防止著作权侵权的同时,也阻碍了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立法者基于利益平衡创设的重要制度,其存在的功能和目的就是保障公众最低限度的自由使用,而技术保护措施在客观上截断了公众对数字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途径。技术取代法律赋予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事实上的独占性,限制了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可能导致数字环境的信息垄断,因此需要加以限制。第三部分基于对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关系的分析,尝试探索解决两者紧张关系的对策。鉴于直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有限,可不予禁止,适当降低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程度。随后提出间接规避行为的制度设计,需要保留合理使用在数字环境的适用空间,以实现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致性和体系性,同时采用美国《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永久例外与临时例外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以明确著作权的边界,防止著作权过度扩张以致压缩公共利益的空间。第四部分对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我国立法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技术保护措施立法存在规定相对粗略、保护水平过高、对合理使用保障不足等问题。我国作为以文化输入为主的发展中国家,不宜对技术保护措施采用过高的保护标准,应当遵循适度保护的立法原则,在构建技术保护措施立法体系的基础上,调整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范围。建议在著作权法的整体框架下将合理使用和反规避例外进行制度整合,共同构成对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以维持数字环境下的利益平衡。